1樓:土地婆婆講故事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根據世界智財權組織相關條約,著作許可權為創作者死後50年。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在古代也有抄襲盜版案嗎?如果有,作者怎樣維護自己的創作權利呢?在唐代,曆本統一由朝廷掌管天文曆法的機構司天監印製並公開發售。
四川因離長安很遠,根本無官印曆本運到。
市場上充斥著私人印的歷本,而且,月大月小還與官印曆本不相同。十分明顯,四川商人在盜版侵權。當地人把盜版商送至衙門問罪時,糊塗的判官卻說:
你們不就是在爭月大月小嗎?多一天少一天有什麼關係。」便把盜版書商給放了。
那時的人們毫無版權意識。
到了宋代,由於活字印刷術的發明,印書方便多了,盜版也日漸增多,這迫使**出面禁止翻印。宋人羅璧《識遺》一隱爛書中說:「宋興,治平以前,猶禁擅鐫,必須申請國子監……」意思是說,禁止沒有向國子監申請就擅自印刷的出版物。
而且,出版前要張貼榜文,說明某書由某處某人所出,他人不得「翻版」,給盜版者乙個警告。
明代作者及出版商開始有了保護自己出版物的措施。陳氏刻的《皇明文集》就在書的封底上印有「敢有翻刻,必究」的字樣,這應該是現代出版物版權頁印製「盜版必究」的鼻祖。
還可以把自己的出版物漏笑向**申請備案,以示合法,他人無權翻刻。但是,宋、元、明、清各代因翻刻而構成侵權、盜版之罪的人仍然很多。原書商或著者將這些人告到官府,可官府對這類官司一般是睜乙隻眼,閉乙隻眼,多半是不了了之。
總結:明史上記載了李漁維權的故事。李漁是明末清初著名文學家、戲曲家。李漁的許多著作,剛一推向市場就被大量無良書商瘋狂盜印。
李漁的新書《憐香伴》即將出版,他揮筆寫了乙份訴狀,跑到南京府衙,對知府大人說:「大人返攜含啊,如果有誰在市場上賣我的那些書,誰就是強盜。」知府大人趕緊立案,天天派衙役到市場查詢。
與此同時,李漁開始正式印刷這本書,正規書商們紛紛前來批發取貨,書投放到市場上後,立刻受到南京百姓們的瘋搶。
李漁把這些正規書商統一作了登記,然後把名單交給南京府衙,以避免衙門誤抓。於是,一邊是衙門在市場上到處查詢有沒有人賣盜版書,一邊是正規書商們不斷從李漁手上拿書投向市場。而那些無良書商看到市場風聲這麼緊,哪還敢再盜印李漁的書?
李漁的《憐香伴》就一直沒人敢盜版。
2樓:墨綠夜晚
在返則高古代的時候,人們會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告訴大家這部作品是自己漏尺的,然盯此後還會上交到官府備案,以免產生糾紛時沒有憑據,還有就是在書上寫著,如果有人盜版自己的書,自己必然會嚴懲,用這樣的方法打消一些不法之徒的盤算。
3樓:愛唱的英侃
通過自己,搭世宴因為在古代字跡非常嚴格的,而且每個人的字跡都知銀是不同的,同時毛筆字寫出來的手返察法也是不同的,很容易辨別的。
4樓:蕾蕾
會把這些人上告,兩個人可以打官司,看一下到底是誰的錯,誰應該為此事負最終的責任。
5樓:青楓侃
在古代的襲豎時候人們會用一些印章來代表著作權,遊此而且也會給一些書籍或者是紙張蓋章,這也是拍磨大在宣誓「主權」。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 指 1 法律 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 決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 司法 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 時事新聞 3 曆法 數表 通用 和公式。我國實行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作品一旦創作完成,著作權就即刻產生,不需要去履行任何手續。但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仍是法律授予的權利,為...
我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 為個人學習 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 期刊 廣播電臺 電視臺等 中不可避免地再現...
古代文學的著作權,什麼是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 五 項至第 十七 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 著作權 署名權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