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鬥牛踩傷人有責任嗎?

2025-05-29 11:25:27 字數 5228 閱讀 1196

1樓:ahao分享

牛傷人屬於民事侵權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餘褲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具體到本案,民事法律是調整財產關係、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牛傷人屬於動物傷害人的侵權糾紛案件,屬於民事案件範疇。刑事案件的適用刑法的是犯罪分子(人、公司、單位),不可能是動物(牛馬等)。

2樓:雅克飛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小偷來我家裡偷盜,卻被牛用角頂翻後踩死了,我要負責任嗎?

3樓:木小控

出現這種人**要先排除人為故意傷害行為,小偷小摸危害性小,任何人無權剝奪小偷兒的生命權。如果賊有**殺人行為那就叫盜賊,在防止犯罪行為中因防衛過當也不會負刑事責任。

你說的自家牛誤傷小偷致死,主人無故意傷害行為,那就不負任何責任。致人死亡罪從古至今還是殺人者嘗命,就是古時候動物互傷性命,主人也不負刑事責任,別說小偷到牛欄處來作案。

我泰州城內古時有個律師叫陳忠,他兒時放學回家見全家人都在哭,問明原委後,得知自家的狗把州府老爺放在大街上蹓達的鶴咬死了,家人害怕吃官司還要賠錢,小兒陳忠說:別怕,我寫個紙條送給老爺,管喊茄保沒事!

老師正準備動怒行使職權,一看這娃娃的來條,老爺嘆了口氣道:日後不知有多少為官者要倒在他手上了。

被老爺言中了,陳忠長大了是個遠近聞名的鐵嘴(今天的律師),誰找他打官司辯護都贏,他也掰倒了幾任腐敗庸餘逗官,留下好些傳奇的故事!

讀完這個故事,你就放寬心,動物互傷性命不追究刑事責任,動物傷了小偷也同理,因為小偷在犯罪現場傷命的。

現在凡是養寵物傷人的就要賠償,這是用來約束人們養不傷眾,與你家牛傷小偷性命的性質不同。

與你無關,小偷被牛踩死是牛自衛防擊致死的,小偷不死牛就得被小偷偷去殺害,牛是有靈性的,牛知道這個小偷把它偷走就死定了,所以才自衛反擊,保住了自己的牛命,把傷害牛命的小偷給踩死了,這牛真牛,應該是獎勵這頭牛,不但主人沒罪,這頭牛也是無罪的,這主人的牛豎滲賣還是英雄,敢與壞人作鬥爭,比我們的人還有正義感,幫助我們的人類除掉了一害,我們的人類應該向牛學習,學習牛敢於與壞人作鬥爭,我們不能冤枉乙個好人,也不能冤枉一條好牛,這是壞人的應該有的下場。好好感謝這頭牛,牛為人類除去一害,小偷不去偷牛就不會死了,這是自做自受。我要為這頭正義的神牛辨護,保護好這頭英雄的神牛。

4樓:真實一面

是不需要負責任的,因為小偷來自己家裡盜竊屬於違法行為,是他自己的一如輪些行為造渣拿信成了被牛誤傷,所以是不用負責任的。敏攔。

5樓:不知道幾千裡也

不用,因為你沒有任何行為對小偷的死有直接關係,且小偷是自己違法在先。

6樓:自己起名字

你不需要負責,不用擔心,他屬於入室搶劫了,你的牛是正當防衛。

男子被母牛頂傷致死,牛主人是否該承擔責任?

7樓:足球**專家

生活中我們還會遇到很多的問題,有的事情在我們不經意間發生,因此一點要注意自己的安全意識,同時要注意公共道德,這樣才可以免除危險。我看到乙個案件,在這個案件中犯罪的是一頭牛,也有乙個人為此付出生命,這樣的事情應該是牛和人之間發生某種誤會引起的,而不可能單單是牛的責任。

這件事情發生的在農村,老孫家裡面的牛在野外吃草,老吳不知道為什麼的情況下,竟然身體多處受傷。後來經過鑑定是牛上人之後引起的大出血死亡,現在法院正在進行處理之中,這個案件的到目前為止,就是這個情況,具體老吳為什麼被牛攻擊,到現在沒有乙個具體的答案,這點是新聞裡沒有說明的。

首先我們要確定的一點是牛的主人老孫,有監護牛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他的牛出現傷人的事情,那麼老孫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是沒有辦法逃脫的事情,因為這點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類似老孫的情況,他作為牛的管理人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如果證明老吳有過激行為的話例外。

不過這件案子裡面責任問題很難確定,首先老吳出事情的時候,呼喊救命有乙個村民看到後,通知老吳的家人,後來老吳在送醫院的時候,由於失血過多已經死亡。這樣的情況下,當時的村民並不知道事情的經過,而當事人老吳已經死亡,所以取證的話會很困難,甚至沒有任何取證的條件。

這樣的情況下,只能通過雙方的調節來達到解決這件事情的目的。我們從整個案件中可以看出,老孫在放牛吃草的時間段,他的人並不在現場,沒有及時的制止牛的行為,所以老吳才會最終被牛傷害,出血過多死亡。綜合起來我的意見是牛主人的責任是很大的,因為如果他當時在場,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悲劇了。

8樓:荷葉輕輕

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責任的大小卻是有根據的,在放牛期間主人老孫離去,導致牛傷人致使同村老吳受傷死亡。這是不爭的事實。

其實這和城市裡的車子被陽臺花草砸到是乙個道理,牛的主人和花盆的主人雖然沒有直接傷人砸車,但是他們仍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天降花盆砸到百萬豪車的新聞是屢見不鮮的,難道花盆的主人因為不是故意的就不承擔責任了嗎?假如他不把花盆放在那個位置,花盆也不會掉,更不會砸到別人車上啊!你說你沒責任你覺得冤,那車主人豈不是更冤更委屈。

老孫力證自己家的牛很溫順,但是牛傷老吳後致人死亡卻是有李女士所見,公安局排除了其他毒物或者病理性死亡,假若老孫在放牛期間不離開,亦或者不在那兒放牛也許這場悲劇就不會發生。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條例,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是事實是老孫所養的牛傷人致人死亡,也沒有證據證明是老吳過失導致牛傷人,所以老孫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動物致人損害屬於特殊侵權責任型別。老孫在承擔他自己責任的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綁的牛為什麼會無辜傷人,我們也不能斷言老吳沒有責任,因此這個責任的承擔是乙個問題,可是考慮到大家都是乙個村裡的,且家庭條件都不好,法官在判定責任大小時也是較為為難的。但是法律是公正的是誰的責任,不管怎樣也是難以逃脫的。

9樓:浮光掠影視

我覺得肯定是要賠償的,不論牛的主人如何解釋自己的牛是很溫順的,都改變不了這牛傷人的事實。並且在缺乏證據證明是人的過度行為激怒了牛的情況下,也不能以此來減少自己的擔責程度。

兔子急了還咬人,所以這件事或許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激怒了牛導致牛攻擊人的可能的,但說到底,沒有證據就是白搭。何況縱使是人的行為激怒了牛,但牛的主人對於牛的監管的失職是毋庸置疑的,如若能對牛給予乙個比較好的監管,那麼牛也不會被激怒,也不會鬧到這般讓人哭笑不得的境地。

其實從這一件事中是可以看到現在各種動物傷人事件,鬧到最後責任歸屬上誰都覺得自己有理,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動物主人的監管不力造成的。說白了就是懶,而懶在一時,吃苦的還是自己。

當然,這類事件在缺乏監控證據的情況下,法律上不可避免地難以定奪,實屬正常。雖然對於動物傷人有著明確的規定,在問責於賠償上也界限分明。但當真的用法律去度量一些動物傷人案件時,各種證據不足,各種眾說紛紜勢必會對最後的判定帶來不小的難度。

在這方面加強法律事實上也不會產生明顯的作用,而加大監控轄區又似乎有些大題小做。

我個人以為還是主人加強監管,同時個人也要注重自我保護與防範,不去與陌生的動物接觸,不招惹一些陌生的動物。這很關鍵,畢竟如若真的為陌生動物所傷,能找到主人也無非走法律途徑要得一些賠償,而找不到的話,不僅受了傷,還得自己掏錢。

何必無故生出事端呢。

10樓:細說戲說

母牛頂傷他人致死,牛主人的責任是跑不掉的,不過是責任多少的分別罷了。

在主人眼中,牛是無比溫順的,所以牛主人根本不相信自己的牛會無緣無故的將人頂傷致死。當然了這是牛主人的一面之詞,其內心真實想法不得而知。是真的這樣認為,還是故意在推脫責任,都有可能。

不過筆者個人覺得其推脫責任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個人飼養的動物傷人甚至是致死事件其實並不罕見。我們見到的更多的其實是寵物傷人,尤其是某些大型寵物犬更是很容易傷人,就連以溫順聞名的哈士奇,咬傷人的事情都時有發生,更不要說本來就及其**的藏獒鬥牛犬等烈性犬了。

不過牛傷人的事件,大家可能聽說的少些。不過這種事情其實並不少,筆者小時候就有次險些被牛傷到。當時還是小學生的我安安靜靜餓走在放學的路上,突然旁邊的乙隻牛就衝了過來,幸好筆者躲過了,都這差點就撞到筆者的身上,還好當時牛拴在了樹上,繩子就剛好短了那麼一截。

當時的筆者可謂是嚇得半死。後來在路過那家門前的時候,筆者都是小心翼翼,甚至故意繞遠路不從那家門前過。

之所以舉這個經歷出來,就是為了告訴大家,像是你這類看似溫順的動物,即使你沒有招惹它,也是會無端的攻擊他人的。當然瞭如果招惹到它,那就更不用說了。

這次案件的爭端其實就是死者被牛撞死,到底是牛無端發狂,還是被死者招惹所致。如果死者真的有招惹的作死行為,牛主人的責任也就少一點,而如果不是,那麼牛主人的責任也就大了,賠的錢就更多了。

所以,牛主人為了少賠錢,少擔責任,這才搞出了把牛牽到法院門口的鬧劇。但由於他無法證明死者的責任,所以最後他的責任也是逃不掉的。

11樓:胖仔彌勒佛

牲畜傷人,作為主人肯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無論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都不會影響主人擔責的必要性,即使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存在過錯,也只是在擔責的比例上有所變動,而侵權責任是不可避免的。在廣大的農村地區,飼養牲畜導致的傷害案件屢見不鮮,作為法官來說,判決是非常容易做出的,但面對法律意識淡薄的飼養者,如何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才是重中之重,法律雖然是神聖的,但也不能忽視案件背後的客觀現實。

在如今的經濟條件下,依然靠飼養牲畜維持生計的家庭,必然存在極大的經濟壓力,如果單純從法律角度去分析案情,只要牲畜的主人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受害人有故意過失,就必須要承擔全部責任,但面對經濟條件極差的被告,簡單的判決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法律不僅是理論材料,還要確保判決結果的執行,從這個角度來說,在責任主體明確的前提下,應該考慮生硬的判決還是人性化的調解,這樣才是對司法公正的直觀詮釋。

飼養牲畜維持生計,在農村地區依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在放養期間,牲畜的活動是不受控制的,如果因為飼養人的看管不及時而釀成事故,那麼其侵權責任是毫無疑問的,這也是農村地區經常要面對的法律問題,從理論層面的判斷並不複雜,只是如何保證判決的執行依然困擾著司法工作者。面對錯綜複雜的現實環境,法官如果不能靈活掌握法律的適用標準,必然會因為判決而衍生二次傷害,對這種隱患只***執法的人性化,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傷害的發生概率。

由此可見,在遇到牲畜傷人的民事糾紛時,法律條款雖然非常明確,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卻需要對各方面因素都要充分考慮,其實這種官司並不難審理,只要證據鏈清晰,就能夠對對上雙方的擔責比例做出明確判斷,但是如何保證法律的權威和神聖,則是對審理人員的嚴峻考驗,畢竟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很多客觀因素都會影響到判決結果的實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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