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壐
再次簽字是為了防止筆錄造假,確保筆錄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警察局做筆錄要兩次的原因是需要核友知實具體情況。公安局做的筆錄分為兩種:一種是詢問筆錄,針對受害人、證人等的,一種是訊問筆錄,是針對犯罪嫌疑人,違法行為人的。
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敏告銷條規定,審判長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審閱和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閱讀和確認,這是橋遊為了保證庭審筆錄的客觀、全面和準確性。
被害人第二次做筆錄可以新增一些變動嗎
2樓:哈哈學長哦
受害人做過筆錄,但發現有遺漏,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再次詢問,製作筆錄。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三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
被詢宴碰塵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晌禪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根據技術的發展,筆錄已不再是單一的記錄行為,還需要有「同步錄音錄影」的同步保障才能夠證明筆錄的可信性,解決「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影」不同步技術難題。在我國出現了「筆錄五同步綜合錄製系統」,即筆錄打字、錄音、錄影、時間吵空、現場示證五個過程同步錄製在乙個介面上。
受害人兩次筆錄不同會是什麼後果
3樓:羅仰俠
法律分析:這種有情況所引的後果就是有可能被認為是偽證。如果前後二次的內容不相符的,當事人的口供可能褲笑是屬於偽證,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批評教育。
如果偽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可以進行罰款或拘留。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犯罪。採筆錄的機關比如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時,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階百段會對被害人進行詢問或核實,被害人陳述不可能作為單一證據使用,要形成度證據鎖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遊滑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神純臘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詢問證人 被害人是否需要製作筆錄 ?
當然需要,法律上稱為詢問筆錄。都應該,那些證詞是證據。證人筆錄是詢問還是訊問 詢問的物件主要是證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較自願作證,不能採取強制措施。訊問的物件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人,由於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願意的成分,不採取強制措施無法正常開展司法活動。所以有著有極大的區別...
為搶劫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屬於搶劫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想象競
您說的行為涉嫌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搶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搶劫的過程中,故意殺害被害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與搶劫罪數罪併罰。綁架被害人後強行劫取被害人財物為什麼屬於想象競合,而不是數罪併罰?如果出現兩種犯...
簡述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在訴訟權利上的異同
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共同之處有 1 申請回避 2 委託 人 3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 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5 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 6 對生效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等。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差異有 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