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錄下與他人的電話聊天是否犯罪

2023-05-13 06:30:08 字數 2293 閱讀 3017

1樓:匿名使用者

私自錄下與他人的**聊天內容不違法,更不是犯罪。

1、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就我國現行刑法來看,沒有關於這方面的罪名,因此不構成犯罪。

2、而且在民事訴訟中也規定,單方進行的**錄音屬於視聽資料,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形式,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予以使用。

但是,如果在該聊天內容中涉及對方或他人隱私,而錄音人故意將錄音內容進行傳播的,則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產生嚴重後果的,則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2樓:草是無辜的

如果你是當做證據來錄製這段對話的,不算犯罪。

其他情況是犯罪,不過一般你不傳播的話。。沒什麼很大的事。

3樓:匿名使用者

你侵犯了他人隱私權!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構成觸動法律了,你私自錄取他人私密內容。

5樓:匿名使用者

搞笑,這也能叫犯罪?這符合哪個罪的要件了?

私自偷錄別人的談話錄音是犯法嗎

6樓:莘恕可黛

不要覺得帶上「偷」字,就違法、犯罪、侵權了。偷錄行為如果是將他人談話錄下來,那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如果偷錄的是自己與他人談話的內容,此談話即包括自己的講話內容,也包括對方的講話內容,在談話雙方之間不存在所謂隱私問題,理論上講此談話錄音不視作侵權。

但是,如果將此錄音加以修改或者傳播,則超過了雙方因談話而讓渡的隱私範圍,屬於侵權行為。

7樓:青歌周穹

根據談話內容,是否涉及隱私,當事人商業秘密,及手段,危害結果等情節認定是否違法的。如果只是錄音自己儲存,沒有進行公開,那危害性不大,不屬於違法。

和別人說話時私自錄音違法嗎

8樓:知音何以聞

和別人說話時私自錄音是不犯法。但是,使用該錄音,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是違法犯罪的行為。錄音取得過程中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不能採用竊聽,偷聽他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

法律分析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隱私就是私事,個人資訊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禁止他人干涉的純個人私事。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隱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隱私權的目標是保持人的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而且,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準的權利。人格權最明顯特徵在於其非財產性,企業法人的秘密則是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相掛鉤,是企業的一種財產。

同時,隱私權受到侵犯後,構成一種人格傷害,內心的不安,而企業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後會構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法人雖然也有秘密,但屬於商業秘密範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和別人說話時私自錄音違法嗎

9樓:上海法和

和別人說話時私自錄音是否違法視以下情況而定:

1、如果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2、如果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錄音,則是違法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該證據,或者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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