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不在崗只賣非處方藥不就可以了麼

2023-04-24 14:25:05 字數 844 閱讀 2314

1樓:環球網校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樓:人民衛生出版社

為解決基層執法難題,針對執業藥師在職不在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掛靠行為等監管難題,《制度規定》規定了多條措施。比如,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註冊者,必須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資訊記錄。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禁《執業藥師註冊證》掛靠,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並作為個人不良資訊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資訊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制度規定》明確了對執業藥師及執業單位違規行為的懲處措施,使基層監管有法可依。對有不良資訊記錄的執業藥師申報註冊時,在不良資訊記錄撤銷前,將不予批准註冊。通過建立執業藥師誠信記錄以及執業藥師大資料管理,加大執業藥師「掛證」打擊力度,建立「掛證」治理常態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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