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勞動部關於職工被判刑期間在刑滿後是否可以繳納服刑期間的養老保險的答

2023-02-09 20:10:17 字數 4943 閱讀 6965

1樓:景阮律師

可以補繳。

刑滿釋放人員可以自己補交服刑期間的社保。

犯罪職工在判刑前已建立的基本養老關係,刑滿釋放後,可以接續,即職工在判刑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繳費年限,可以與刑滿釋放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繳費年限連線起來並繼續計算。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2樓:

很明確的告訴你,按照當前社保政策規定,觸犯法律的職工在服刑期間一切工資和福利待遇都停止,期間社保不允許進行補繳,只能從期滿後辦理繼續繳納

3樓:韓岱成

可以補繳,這個並不受到影響。要求如下:

1、一般社保只有繳納滿15年,到了退休的年齡,才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沒有繳納滿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養老保險要至少繳滿15年,以後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如果你是男性,按60歲退休計算,從現在交到退休正好15年,可以保證你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你是女性(50或55退休),到退休的時候未交滿15年,可以申請延遲辦理退休手續,補繳未足年限,到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後,並不影響你享受按月領取退休金待遇,如果不想延遲退休,也可以選擇一次性補繳。

記住,補交的時候需要提供相關的證件材料,部門是要稽核的。

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覆函

4樓:匯法網

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

勞社廳函[2001]44號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髮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亙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5樓:愛喝粥

根據原人事部《關 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 員被判處管制、 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 工作和工資問題的知》(人核發(1989)第2號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人函〔1999〕177號)的規定,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緩刑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被宣告緩刑的工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可否辦理退休等問題的覆函》( 〔82〕勞險字24號)檔案規定,企業職工被判處緩刑的,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已具備退休條件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有關退休待遇。

6樓:超愛綿羊

企業退休人員被判緩刑其養老金怎麼發放

犯罪後企業職工到6o歲後是否拿退休工資.'被判4年刑

7樓:淮安浙江人

一、《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髮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二、《關於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

江西省、廣東省、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你們關於勞社廳函[2001]44號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三、司法部 **綜治辦 教育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群矯正工作的意見》   司發〔2014〕14號

。。。四、著力解決社群服刑人員就業就學和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問題

(三)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民政部門對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確實需要救助的社群服刑人員依法給予臨時救助。將生活困難、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社群服刑人員家庭依法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四)落實社會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實現再就業或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的,可按規定領取相應基本養老金,但服刑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社群服刑人員可按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等有關醫療保障政策,享受相應待遇。

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社群服刑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司法部辦公廳

2023年11月14日

江蘇省勞動廳對刑滿釋放人員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8樓:abc保險網

養老待遇可停發不能剝奪

李大姐刑滿後被以「幹部非工人不適用規定」拒發養老金

在看到本版12月3日《判刑老人能否享受養老金》一文後,刑滿釋放的李大姐打來**,詢問自己的養老金問題。

李大姐很不好意思地說,她原是廣州市某單位的科級幹部,退休後因非法集資被判四年,今年4月刑滿釋放。回來後,她到單位領取養老金,卻被告知早在2023年8月單位就下發了關於取消她退休金及退休待遇的檔案通知。於是她拿出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以「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養老金的單位酌情處理」條款與單位理論,但單位卻認為她原來是幹部,而非普通工人,不適用該意見的規定。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胡律師認為,單位以「幹部不是工人」為由認為李大姐的情況不適用該意見是不正確的,因為該意見的「工人」包括「幹部」這一範疇,李大姐依法理應納入「單位酌情處理」的範圍。

胡律師還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的規定,明確了退休人員因犯罪被判處徒刑,在服刑期間應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但並未剝奪刑滿釋放後退休人員應享有的退休金待遇。因此,李大姐刑滿釋放後,應享有退休金待遇。(尹輝胡軍)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於2023年3月8日在答覆黑龍江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髮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的《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但這裡有個前提,就是您所在的企業和您本人必須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如果繳納了,那麼您就可以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另外,勞社廳函[2001]44號檔案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如前所說,如果您所在企業和您本人都按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費,那麼假釋期間您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以上,供你參考,據我所知,法律對此無具體規定,只有多多的找一些政策,祝你成功。

補充:勞動保障部的規章、政策、檔案,在全國範圍有效。你省的勞動廳應遵循解決類式的問題,才與胡總提出的和諧社會之構建相吻合

擴充套件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事業單位的工人被判緩刑後怎麼處理

9樓:華律網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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