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月後復職報個稅時提示離職人員未享受專項附加稅扣除是什么意思

2023-02-05 18:20:04 字數 5554 閱讀 8914

1樓:ql清朗

員工離職三個月後復職,報個稅時顯示離職人員在正常或非正常那個視窗修改

2樓:吳振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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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提問

員工離職3個月後復職報個稅時提示離職人員未享受專項附加稅扣除是什麼意思?

回答您好,離職當月也是享受專項扣除的,主要是你有領工資的月份都是享受專項扣除的。如果您在這期間離職的話就不享受這個專項扣除的哦 請問您還有什麼問題需要諮詢的嗎

提問意思要交個稅了

回答您好,離職時工資交不交個稅,要判斷離職時所發工資是否為一次性補償,以及該補償的金額時否超過其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若屬於一次性補償,且未超過該數額,則不交個稅。

提問因為都沒有達到徵稅收入,要怎麼樣才能不交個稅,

回答您好,個人所得稅沒有達到起徵點需要報稅。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納稅人2023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稅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稅法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

更多5條

離職後原公司仍申報我的個人所得稅,我該如何處理?

3樓:假面

如果離職後,原單位仍為申報個人所得稅,需要區分情況處理:

如果是單位補發收入並申報個稅,則屬於正常情況,無需處理。

如果是未取得收入,而原單位進行虛假申報的,可以刪除或申訴這筆申報資訊。申訴或刪除後,在網路申報時,這筆收入將不會納入年度彙算。

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離職補償金個稅計算

4樓:

職補償金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要分兩部分考慮:

一部分為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一部分為超過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

一、不超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徵個稅

財稅157號: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超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178號檔案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所以計算離職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時,離職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減除實際繳納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後,除以在企業工作的年數(是長不超過12),作為月份工資,減除個人所得稅免徵額3500,找到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出一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再乘以工作年數,作為全部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員工小賈已經在a公司連續工作了48個月,今年小賈離職,總共獲得了25萬元的離職補償金。去年小賈所在城市平均工資為7萬元,那麼小賈應該交多少個稅呢?

首先,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先得出小賈可免除個稅的部分是:3x7=21萬元。

超出部分要按照規定交個稅,應繳稅款是:25-21=4萬元。

平均月工資是:4除以4=1萬元。

5樓:到永久

1、上年當地平均工資是指月均工資。

2、超出3倍部分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國家規定:離職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才需要徵稅。例如:

北京市2023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62677元,3倍就是:188031元,經濟補償金超過這個數額的部分,才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擴充套件資料對離職補償金的發放問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

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後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6樓:就業研究所

顧名思義離職補償金是在辦理離職時領取的,那離職補償金怎麼計算,你有領夠你的補償金嗎,今天小編教你一招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的16種情形

在下列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無效的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其中第1-8項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9-15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16項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1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致使合同終止的;

(1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合同終止的;

(16)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般的演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公式表達就是:經濟補償=在職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需注意,這裡所說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有些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標準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不合法的。

舉例:張三2023年1月1日入職深圳a公司,202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員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張三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72000元。由以上條件可知,張三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5年4個月,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時間為5.

5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6000元。那麼張三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5.

5月=33000元。

如果張三是在2023年7月31日被裁員的,那麼張三的在職時間為5年7個月,其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就是6年。若張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仍然6000元,那麼他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6月=36000元。

勞動者月工資過高的經濟補償演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舉例:因為2023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適用08年以前的規定,所以,尚不能舉出現實中能適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舉一個未來的例子:

假設2023年,現行勞動合同法仍然適用,且未對本項計算規則進行修改。李四2023年9月1日入職深圳b公司,2023年8月31日因其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李四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480000元;假設深圳市202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

由以上條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14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40000元,高於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的3倍。

所以計算李四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只能是深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且他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只能為12年。那麼李四的經濟補償為: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

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2023年前後經濟補償的計算適用不同的規則,應當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補償年限從本法施行之日即2023年1月1日起計算,2023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問題,依照2023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執行。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分段計算的。勞動者在2023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新法實施後,可能不能作為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2023年之前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主要為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的主要規定,限於篇幅,這裡不再記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閱。

現在只以兩個例子來說明問題:

舉例a:

王五2023年9月1日入職深圳c公司,公司直至他離職時都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2023年12月29日,王五以公司未給他購買社會保險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五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000元。

因為2023年之前,並未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能獲得經濟補償,所以,王五以用人單位未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其計算年限只能從2023年1月1日起計算。所以他的經濟補償為:7000元/月×1月=7000元。

舉例b:

趙六2023年1月1日入職深圳d公司,2023年3月15日,由d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已知趙六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5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在職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趙六從2023年到2023年已經有15年的在職年限,但根據2023年之前的規定,趙六在2023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只能補償12個月工資。

所以,趙六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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