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作品人身權的歸屬,委託作品人身權的歸屬

2023-02-01 06:25:08 字數 5676 閱讀 8058

1樓:匿名使用者

包括人身權,參看著作權法第十條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整合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只包括著作財產權。即除了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外的權力。

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原則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著作權法從保護作者權利的角度出發,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規定。

一、受託人和委託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託人的意願,另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委託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二、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著作權屬於受託人。這是因為受託人接受委託創作完成作品,是委託作品的作者。基於保護作者、鼓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應當被賦予受託人。

當然,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範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

現實中,有些藝術攝影企業為了壟斷顧客日後的加印**生意,藉口對顧客的藝術照有著作權,拒絕履行上述義務,扣留**的底片。對這種行為,顧客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註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

4樓:匿名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委託創作的設計作品著作權如何約定?

5樓:°莫銘

沒有約定的話,著作權歸屬受託方,也就是作品完成一方。雙方可以約定受委託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歸屬,但作為創作一方,應得到投入創造性勞動對應的報酬才屬合理對價。

關於製作出現質量問題已不屬於著作權範疇,而是委託製作合同。

6樓:專利大大

1、委託作品,是指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而創作的作品。一般來說,雙方當事人會約定,受託人創作完成作品後應當提供給委託人使用,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方式使用並向受託人支付報酬。

2、實踐中,認定委託作品時需要注意,如果受託人接受了委託但是沒有進行創作活動,比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繪製用於裝飾的油畫,乙公司又將此作為工作任務交由職員丙完成,這種情況下產生的作品就不宜認定為委託作品。丙創作的油畫應作為職務作品處理。

3、還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又存在勞動法律關係,這時委託作品容易被誤認為職務作品。

4、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委託作品的受託人從事創作是在履行與委託人達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託合同或者承攬合同;而職務作品的作者進行創作是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達的工作任務,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作者接受委託而完成的委託作品,其著作權在什麼情況下屬於作者本人()。

7樓:ry似錦

我國著作權法從保護作者權利的角度出發,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規定。

一、受託人和委託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託人的意願,另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委託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二、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著作權屬於受託人。這是因為受託人接受委託創作完成作品,是委託作品的作者。基於保護作者、鼓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應當被賦予受託人。

當然,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範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

現實中,有些藝術攝影企業為了壟斷顧客日後的加印**生意,藉口對顧客的藝術照有著作權,拒絕履行上述義務,扣留**的底片。對這種行為,顧客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註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

8樓:匿名使用者

作者接受委託而完成的委託作品,如果雙方在沒有委託協議或委託合同的情況,著作權歸受託方(作者)所有。

9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a、委託人和作者沒有簽訂委託合同的 c、委託人和作者簽訂了委託合同,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的 原因: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委託作品中署名權能否約定?

10樓:飛氐芍

甲委託乙創作作品,甲當然希望能夠通過約定,將包括署名在內的全部著作權權項收入囊中。

且,《著作權法》第十條僅僅規定了「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可以理解為法律認為包括著署名權在內的前四項人身權利不得轉讓,並未限制委託創作的情況。顯然委託創作與轉讓權利分屬不同的法律行為,對轉讓的限制不能推及至委託創作。

實踐中,英美法國家多數將委託創作視為商業行為,進而允許一併約定署名權歸屬。

反方:主要基於大陸法系人身權利與權利人限制分離的理論,而並無我國法律上的支撐。即法理令人信服,卻無法律規定支援。

本人亦持反對署名權可以約定歸屬的觀點。

顯然,署名權在人身權利中屬於身份權,是必須基於特定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才能享有的身份,創作就是這一特定的法律事實,就作品署名權而言,只有實際參與作品創作的作者才享有署名權。

在委託創作關係中,委託人並未參與委託作品的創作,因此,不能享有署名權,該權利只能由委託作品的作者享有。

法條上雖然沒有對委託作品署名權能否約定歸屬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沒有實際創作的人署名是有禁止性規定的:《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署名權的言內之意就是有作者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或者筆名。但是不能包括授權署他人姓名,這既不符合法理,又會導致現實中「槍手」的去違法性和社會欺詐等一系列問題,其社會危害性很大。

軟體作品的特殊情況:

顯然,軟體作品作為一類具有高度工業化、**值特徵的作品,其創作更多的體現了法人意志和委託人意志,所以通常成立為法人作品,同理在委託創作中,法律允許其約定包括署名權在內的全部權利歸屬。但這只是基於特殊作品創作過程的特例,不能推及其他型別的作品。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對委託作品的解釋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合同當中可以約定委託人是否擁有著作權,如果沒有著作權,那麼委託人只能使用,不享有著作權人的修改所創物等的其他權利。

下面是《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整合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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