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

2023-01-01 19:45:20 字數 6126 閱讀 3920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就按協議,沒協議就按法律。

法律只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處理,婚前和婚後的個人財產都是個人的,不做處理。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2)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情況,房子屬於婚前財產,歸男方,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女兒撫養一般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法院判決,法院可以根據有利孩子成長來判決由誰撫養,兩歲以內的孩子一般歸母親撫養。

3樓:民08年新谷民

這個都是屬於婚後財產啊,按規定是平分的!離婚沒有精神賠償的,但是如果一方有過錯的,可以少分點財產!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

4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該草場是你父親贈予你的財產,且並沒有去公證處辦理公證說該草場只是贈予你個人的,所以,該三千畝草場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進行分割。

2、也許有些人會建議你讓你父親現在去補辦公證,除非你家裡在公證處有關係,否則,我並不建議這樣做,因為此時公證出來的時間就是現在的時間,在你妻子知道後在法庭上會以此證明你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意,到時候,此公證不僅歸於無效,而且你妻子可以第47條的規定主張你少分財產。

附:《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樓:盛世嘉合律師

屬於共同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已經說得很清楚詳細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慧財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8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房屋是否有權證?若無權證的,法院不與處理。若有權證的,權證上署名若是夫妻的,由夫妻分割,與父母無關;若是父母的,不屬於夫妻財產,不得分割。

9樓:愛從這裡延伸

合法夫妻,離婚的話,財產是一人一半.

這方面可以先對樓房作出估價.雙方再經過協商.

應該會有一個合宜的處置方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平分,一人一半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規定?

11樓:周律師說

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2樓:戴佐江律師

沒有新婚姻法,財產分配沒有變化。

新婚姻法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13樓:華律網

夫妻財產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包含:(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4樓:萌萌噠的小可愛喵喵醬

這樣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該調查,對於"裸婚",男性可接受的比例高達75%,而女性比例則只有35%。這個調查結果說明,女性在婚戀選擇中常以弱者自居,覺得男方購房理所應當。

這次新的婚姻法出來後,第一印象便是,女人通過婚姻和一紙法律文書搞定房子,變得越來越不靠譜了。"首先不可能通過結婚獲得男人房產的所有權;其次婚後沒付首付即使共同還款也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權。

女人要有自己的房子,要麼自己買,要麼讓丈夫變更房產所有權或寫上共同名字。"世紀佳緣ceo、情感專家龔海燕認為,其實這也是對女人的一次集體警醒:女人是時候該真正的自主和獨立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新婚姻法明確房產分割劃分6種情況: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16樓: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衝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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