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在僱傭活動中自帶工具漏電,導致僱員自身死亡,顧主承擔什麼哲人和賠償

2022-12-31 18:40:20 字數 4693 閱讀 9122

1樓:庭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即「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由此,法律規定僱工事故責任由僱主承擔,但僱工有重大過失的,可以相應減輕僱主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僱員若是專門從事這項事業,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應當對自己負責。

僱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既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又可以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3樓:墨寶幽香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4樓:從咯熱的

這個是可以的

在僱傭法中有規定的

僱傭關係中,僱員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因由僱主承擔嗎?

5樓:源於因果

僱傭活動中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6樓:冥界軍團

僱主對僱員的自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僱員是否有過錯,僱員造成自身損害的,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

僱員造成其他僱員人身損害賠償,僱主要承擔責任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僱人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 僱主因負什麼責任

8樓:衝浪**優化

僱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車主與駕駛員為僱傭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僱主對僱員在職務工作中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負責,如果僱員存在故意則僱主與僱員負連帶責任.所以僱主應對僱員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負民事責任,即負賠償責任.如果根據情節要負刑事責任則司機個人負責.

10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責任在於司機....僱主也有責任...但是不用負刑事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參考一下這個案例

交通事故導致司機死亡,請問所在單位應承擔什麼責任?

12樓:京城李律師

要牽扯到單位,必須是因公出車或車主是單位,尚若休息日駕私家車出事故,單位不應承擔什麼責任.

具體責任還要待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書出來以後再決定.

如是公車且因汽車本身的故障造成事故,單位要承擔其因公死亡的賠償責任.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13樓:匿名使用者

司機的死亡賠償應由車主承擔,僱主關係需要承擔工傷致死賠償的責任。車主則可以通過肇事方投保第三方的保險公司處獲得賠償,如有爭議可像肇事方單位或個人提出民事訴訟。

總之,死亡司機的賠償責任由僱主承擔,僱主則向保險公司及肇事方追索對方的賠償義務,遇到這樣的事是僱傭雙方都不願看到的,通過以往的案例僱主得不到全部賠償,總得有部分損失.

14樓:遊戲娛樂大家

一、存在僱傭關係單位駕駛員(即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自己受傷/死亡的:

1.僱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是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

a.可以請求侵權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存在勞動關係的單位駕駛員(即勞動者)在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

1.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單位沒有追償權)。

2.如果是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還可以請求侵權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單位駕駛員如果不是在僱傭活動/執行職務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

1.單位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但是可以要求侵權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5樓:山裡姑娘進城

先要看是什麼原因造成的,責任的劃分怎樣?如果是單位的原因或汽車質量的原因除了所化費的交通費,護理費,醫療費,主要還有以下

1 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3 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僱員因自身疾病原因突發性死亡如何賠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對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來自於外界的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在司法實踐中沒有任何疑異。

但是,僱主對於僱員因自身疾病引發的損害甚至死亡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確有不同認識與不同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

僱員因自身疾病原因突發性死亡屬意外事件,僱主應當在受益範圍內給予僱員的親屬合理補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僱主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僱員因自身疾病原因突發性死亡屬意外事件,根據意外事件免責規定,僱主沒有過錯,臨時僱工又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範圍,故僱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僱主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種意見認為,根據公平原則,僱主承擔50%的賠償責任。理由是,僱員因自身疾病原因突發性死亡,僱主和僱員都沒有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對於以上意見,都有一定道理,但筆者認為均不完全正確。

首先應當肯定的是,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僱主對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但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來自於外界的人身損害與

僱員因自身疾病原因突發性死亡

不同,後者應屬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其具有當事人難以預見,事件發生出乎意料的偶然性特點。換言之,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而發生的,它是指在當事人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和必要注意的情形下,仍然發生了的事先難以預料的事件。

在侵權案件中,相對人常常以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而主張免除其侵權責任,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確認。但我國司法實踐中意外事件免責是建立在過錯責任原則基礎上的,沒有考慮到無過錯原則的情形,不符合公平責任原則的要求。因此,筆者認為,在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中,因意外事件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害的,應當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判令相對人承擔適當賠償或合理補償責任較為恰當。

同理,這一處理模式也適用於僱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

綜上,筆者認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自身疾病原因而突發性死亡的,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根據公平原則,判令僱主對僱員親屬進行適當補償。

17樓:宋聰聰律師

親,我已經看到了您的問題,請您稍等,不要著急結束哦~@給律師留一點思考和打字的時間,一定為您盡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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