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終止勞動合同申請書,高分懸賞謝謝拜託拜託

2022-11-19 03:35:10 字數 6439 閱讀 2258

1樓:丶壞丶壞丶

終止勞動關係協議書

甲方:xx公司

乙方:xx(身份證號 xx )

甲、 乙雙方就勞動關係終止達成如下協議:

一、 原勞動合同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二、 甲、乙雙方同意,自x年x月x日起終止勞動關係。

三、 本協議自簽字日起生效。

五、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市社保局各執一份。

甲方:xx公司 乙方簽字:

(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無辜終止勞動合同,被恐嚇的情況下籤瞭解除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2樓:橘子不如橙子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者需要提供被恐嚇、被威脅的相關證據,如果證據不足,勞動者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援的。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樓:羅律師上海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要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不然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4樓:蒼洱白子

只要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恐嚇勞動者,那麼可以反映到法院,申請雙倍經濟補償和精神損失費。

5樓:如夢水雲間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你要提供證據。

6樓:馬路能騎馬嗎

你得拿出被恐嚇的證據

無辜終止勞動合同,被恐嚇的情況下籤瞭解除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7樓:匿名使用者

無辜終止合同,你就可以申請勞動合同仲裁。如果你簽了解除合同,那就要按照你解除合同來執行,你想要解除合同不執行,除非你能證明解除合同不是你自願的情況下籤訂,法律講究的是證據,你無法舉證簽訂解除合同不是你自願簽訂,那合同就是有效。

8樓:風兒別吹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如果你能提供是在被恐嚇的情況下解除的勞動合同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改名,我想終止勞動合同有沒錢賠?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公司沒有任何違約之處,所以,你如果要終止合同是沒有任何賠償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的規定,公司改名稱上市不影響原合同的履行,你不能因此終止合同。但是,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合同。不過,按照前述兩種方法解除合同,單位都無需補償。

11樓:

根據你的情況估計獲得賠償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公司發生了變化但待遇工資等都沒變的

12樓:紅葉之戀

肯定沒錢賠哦!如果公司要炒人就有錢賠的,這種是你自己不想做了,沒有錢賠的

怎樣申請勞動仲裁終止勞動合同?怎樣填寫那份勞動仲裁的**?或許沒簽勞動合同,只是填資料的時候文員叫... 20

13樓:周冬平律師

你好,我是成都周冬平律師,可以點選我的名字。加為好友,我將竭盡全力為您解答勞動糾紛問題,謝謝

14樓:監理師

不知道你要表達什麼,能不能不你的具體情況在敘述一下?

15樓:bd夜雨軒

工資如何發放的?工作時間多久了,請詳細說明具體情況。

16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景春律師事務所-丁勝律師

勞動合同爭議 高分懸賞100分,完了再外加100分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操作,對你朋友較為有利:

1、關於單位要求補籤勞動合同

依據你所述,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如此你朋友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兩倍工資是名義工資(即未扣社會保險)。你朋友不同意補籤處理的較好。

法律依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關於勞動合同解除。

(1)對於工資可這樣認識,300元也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這樣名義工資為1800元),如此單位扣發這300元,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你朋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你朋友首先提出辭職,單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單位未依法為你朋友繳納社會保險費,你朋友也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3、關於檔案。

單位無權扣留職工檔案,否則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四條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如此,計算可要求單位支付的數額:

(1)兩倍工資:1800*12

(2)扣發的工資:每月300元(共計12600元)

(3)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因此3年半須支付3.

5個月的工資。 1800*12/12*3.5

18樓:1234安安

1、公司扣300元/月是房屋公積金(單位也要為勞動者出一部份的),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承擔的,扣除上列部份,你同學領1150元/月,應當是不錯的。這些是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不這麼做,勞動局檢查就有可能被處罰的。

2、房費20元是公司違約,公司應當返還。

3、住房公積金就包括了300元/月扣的錢。即給公積金就給了以前扣的300元/月。

4、勞動合同是三年,你同學做了42個月,現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與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是簽訂勞動合同,才對,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檔案將不能拿走。是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5、辭職合同已經簽訂,是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可能不知道第46條中說的相關條款,現一一給你列出來,請仔細看就會明白的。

第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第38條(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26條第一款是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同學的情況不符合第46條規定的情形,所以得不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第47條補償規定我只是想讓你知道而已,在這沒用。你同學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a、要求用人單位按約定履行合同,返還已收取的20元/月房費,b、要求用人單位按第50條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c、請求駁回用人單位與你同學簽訂辭職合同後又強行要求你同學簽訂勞動合同的非法要求。

涉及法律條文多,認真看才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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