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的程式,涉外離婚方式有哪些,如何處理

2022-10-30 12:15:15 字數 5243 閱讀 7733

1樓:華律網

1、涉外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2)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本地常住戶口居民且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3)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當地婚姻登記或中心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2、涉外離婚登記的應提交的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港澳臺出具有效的通行證,身份證,屬於華僑、外國人的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樓:愛穿拖鞋

一、涉外離婚,涉及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二、相關法律法規,見:1、《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民事訴訟法》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百五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六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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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華律網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託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託書和意見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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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華律網

1、涉外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2)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本地常住戶口居民且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3)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當地婚姻登記或中心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2、涉外離婚登記的應提交的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港澳臺出具有效的通行證,身份證,屬於華僑、外國人的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樓:陳_華宇

直接到民政局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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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涉外婚姻,在離婚時對於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按照公平的原則予以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樓:華律網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託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託書和意見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

1、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係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檔案。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3、離婚登記程式: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訴訟離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所以,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對於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託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託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託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包括經我國***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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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外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 1 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 財產 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2 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本地常住戶口居民且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3 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當地婚姻登記或中心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並領取 離婚證 2 涉外離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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