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被委託人再委託第三人的法律問題

2022-10-17 18:31:33 字數 3536 閱讀 8162

1樓:

第一轉委託原則上要經過原委託人同意,但緊急情況下為了委託人的利益除外。第二申請撤銷交易是有可能的,但是房子未必能收回來,買房的人可能善意取得。但是,其中的損失,在撤銷交易後,可以要求非法轉委託的弟弟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王某的弟弟轉委託須經王某本人同意,因此王某弟弟寫的委託第三人的委託書法律效率待定,要看王某的意思。如果房屋經第三人已**,假設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王某是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王某的弟弟再委託第三人,系轉委託,須經王某同意,否則無效。房屋售出後,王某是否可以申請撤銷是個複雜問題。如果買訪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物權法有規定),房子就要不回來了,申請撤銷也沒用。

如果不符合,申請撤銷才有意義。

4樓:該說啥好

王某的弟弟又委託他人的需要徵得王某的同意,這樣做出的**才有效

隱名**中,受託人拒不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該怎麼行使自己的權利?

5樓:海上明日星辰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存在,就不會與受託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第一個問題:本案中的第三人並沒有不向受託人履行義務而導致受託人不能對委託人履行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規定說一定要受託人向委託人披露。

第二個問題:目前委託合同已經到期,委託人並無續約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託人還要繼續其與第三人的合同,那他就屬於無權**,在沒有委託人追認的前提下應歸於無效。

建議:a可以基於對房屋的所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房屋。第三人拒不返還的,a可以起訴其侵權(侵犯a對房屋的所有權),由此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向b要求賠償而與a無關。

至於b的行為如果造成a的損失的,可以要求b賠償(在損失的範圍內)。

6樓:京城李律師

如現已超過合同約定的一年期限,合同即已自行終止。b公司拒不退還房屋,應屬侵權,可訴其停止侵害,返還財產。其與c酒店訂立租賃合同超出一年期限部分,屬於越權**,應屬無效行為,後果由b公司承擔。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7樓:願得一心人

超出一年的部分,b是無權**,a不想續簽,要求收回房屋,租賃合同超出一年部分無效

如何認定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這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應依據《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來解決,即受託人將貨運**事務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第三人處理,經委託人同意的,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直接成立貨運**合同關係。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各自獨立的法律關係。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委託中,受託人能與自己做交易嗎?即接受委託後能自己作為第三人與委託人做交易嗎?有法律規定嗎?

9樓:簡潞

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你就成為委託人的**人,所謂的**,就是在**許可權範圍內,以被**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人(也就是委託人)。也就是說,在你接受其他人的委託以後,你的交易行為就代表了委託人的行為,第三人是與你做交易,而不是與委託人做交易,你作為**人,同時也做第三人,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成為自己**,是一種濫用**權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

那位仁兄貌似沒有看懂問題是什麼,你舉的例子也是文不對題,麻煩你下次認真思考過後再回答,免得誤導他人。

10樓:戴勇律師

關於受託人能不能與自己做交易,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規定;

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人在**許可權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只要**人(即受託人)沒有損害**人的利益,其行為(與自己交易)就沒有違法之處,但是通常**人這很難證明與自己的交易沒有損害委託人的利益,一般都是根據其行為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市場上一塊十成新二手諾基亞n9手機賣的就是2700元左右,**人覺得自己也剛好想買這個手機,就自己掏錢2750元買了,應告知委託人是自己買了,而委託人對於手機值2750元也沒有異議,也應該承認該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也不應該否認該交易行為的違法性,畢竟沒有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當然現實的生活中,錯綜複雜,並沒有這麼簡單,但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即沒有損害到委託人的利益,就是允許的。

合同法第399條中,也只是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如果委託人沒有明確表示你不能與自己交易的特別交代,在不損害委託人的前提下,應該是允許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是不行的。但有例外,即徵得委託人同意即可。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無法對第三人履行義務時應當怎麼辦?

12樓:凱凱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8條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因非因受託人的原因致使委託合同終止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929條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人越權給被**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3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合同法》第403 條第2 款規定,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被委託人自我交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被委託人接受委託後不與第三人交易,與自己交易的情況有法律規定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債務,因受託人死亡,如何處理?

15樓:漫崖枋

這個建議你問問法律援助律師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

受委託人委託,把幫委託人保管的東西轉交給第三人,應該籤什麼協

其實這就是 合同法 第403條規定的隱名的間接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 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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