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幾個和刑法相關的問題,關於刑法的幾個問題

2022-10-13 07:50:18 字數 1387 閱讀 2337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問題

舉個例子,李某給王某喂下慢性毒藥,王某乘坐飛機從上海飛往北京,那麼這一路上的城市都可能成為犯罪結果可能發生地,結果他在北京死亡,那麼北京就是犯罪結果實際發生地。

也可以這麼理解。李某想要王某在上海死亡,這是他希望的犯罪結果發生地,但是王某在北京死亡,北京就是實際發生地。

這裡最主要的還是管轄問題。在上海死亡的,上海的公安機關有權管轄,在北京死亡的,作為犯罪結果發生地,北京公安機關有權管轄。

問題二這種情況可以這麼分析。根據屬人原則,中國對這個公民享有管轄權,適用中國刑法。

另外,根據保護管轄,要求在中國外國都認為是犯罪的,且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保護管轄,如果不是,可以不追究,注意,這裡是可以不追究而不是應當。

另外,屬人管轄優先於保護管轄。

問題三隔時犯,引爆定時炸彈的、慢性毒藥的

隔地犯,郵包炸彈、網路詐騙、劫持航空器

關於刑法的幾個問題

一個刑法方面的問題

2樓:我來幹個嘛

我想你問的是丙又沒有觸犯刑法吧?如果是乙這個題目就有問題了要區分侵佔罪\搶劫罪和搶奪罪應該看看刑法對這些罪名的規定先首先不太可能是搶劫罪,我國刑法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物的...

這裡的以暴力手段或者脅迫都必須達到讓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說明,而在這個案例中丙明顯沒有達到甲乙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丙拿了錢跑掉也不具有可罰性(不能指望小偷拿錢了站原地不跑吧)。另外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來行為人也沒有搶劫的故意,只是臨時見錢眼開罷了,因此肯定不是搶劫。

其次是否構成侵佔罪呢?我個人認為不太合適,因為從客觀方面來看這些錢既不是甲乙交給丙保管的,也不是乙遺忘了的(侵佔罪是刑法270條),而是乙失手掉落後被丙拿走的。這實際上就是丙利用了乙的疏忽大意將錢搶走了,刑法267條關於搶奪罪的規定一般理解就是乘人不備搶奪公私財物。

在這裡還要區分一下搶劫和搶奪,雖然兩個罪都有搶這個字,但搶奪罪的搶和搶劫罪的搶在力量使用的程度上是有區別的,比如揹包裝在身上,有人狠狠的打你一頓搶走揹包這是搶劫行為,如果你把包裝自行車前面的簍子裡有人乘你不備一把抓過就跑這是搶奪行為。因此丙利用乙的疏忽將本屬於乙的錢搶走而且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搶奪3到10萬元劃為數額特別巨大),構成了搶奪罪。

3樓:匿名使用者

侵佔罪吧,侵佔遺失物數額較大,拒不交出。

你說的是普通侵佔罪,侵佔代保管財物。還有侵佔遺失物和埋藏物的侵佔脫離佔有物的型別。

4樓:未獲獎

搶奪罪,

錢雖然掉了,但乙在樓上看著,甲下樓去撿,所以錢還處於甲乙的監管下。不屬於遺失物。丙在知道甲要來撿錢的情況下,還拿錢逃跑。就構成了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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