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離婚第一次能離成嗎,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不離,那麼第二次起訴離婚能離得成嗎

2022-06-27 02:10:18 字數 5221 閱讀 9845

1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這個並不能確定,每個案子的情況不同。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關鍵點要確定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還有和好的可能性。具體能夠證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規定了如下幾種: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判決離婚的條件: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北京專業離婚提示您,離婚應當是自願的,同時,雙方能夠協商的情況下,對於財產分割的問題,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均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是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要間隔6個月才能再次起訴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該條款規定的前提是起訴離婚的案件,在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沒有新的理由時六個月內不得再起訴離婚;而且對於六個月的限制是對於同一個原告,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男方先起訴離婚的,法院未判決離婚的,六個月內女方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2樓:雪天

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都有一個調解的過程或者叫程式。這體現著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負責的人性化服務職能。但是如果經過法院努力調解仍不能合解的,法院才最後判離。

3樓:葉幫陽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當時當場領取離婚證;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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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華律網

是否判決的離婚的依據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與是否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沒有直接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式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婚姻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婚姻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正常情況下,第二次會判離婚的。

因為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在給雙方緩解的餘地,一般第一次會判不離。

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時,就會判離的。

第二 兩次起訴之間要間隔半年。

6樓:深圳劉勇律師

第二次起訴一般判決離婚。

7樓:紫藤花開

一般都是這個程式,二審肯定判決離婚

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要是再想起訴離婚的話必須要再等六個月。

你這種情況,必須提高你們感情破裂的有力證據。就是他打你的證明,最好還有街坊鄰居的證明。

財產問題比較複雜,你起訴後,如果不是你個人人身所特有的(如賠償金,保險金之類)財產,都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財產這塊最好還是協商解決,法院判決的話會給無所措方多分一些。所以你要證明你是受害方。

還有我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基本沒有特別有力的證據證明感情破裂都是不於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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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華律網

1、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1)準備好訴訟證據;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證據」為中心,沒有證據,是很難打贏官司的,因此,在起訴之前收集相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2)注意保護好家庭財產;當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會轉移家庭的共同財產。

因此起訴前,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2、不要緊張,收集相關證據,為**做準備: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

特別在看到被告「歪曲事實」的答辯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被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時,才會認真聽取被告的意見,對於被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3、**時,要準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

10樓:善行著手成春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所謂的六個月的期限是對第一次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訴的時間上的限制,是第一次判決以後,6個月內原告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再給雙方緩解的餘地,一般第一次會判不離;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時,就會判離的。

准予訴訟離婚的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1樓:胡大律師是我

第一次離婚的情況:吸毒、犯罪、家暴至輕傷以上。或者**時雙方經調解自願離婚。

需要材料:1、結婚證;2、小孩戶口本;3、其他證明感情不和的證據;4、若要分割財產,提供財產清單。5、起訴狀,自己身份證、對方身份資訊。

我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離成,第二次可以離成嗎

12樓:娟娟

你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你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判離,如果第二次還是以同樣理由在6個月內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你可以在6個月後重新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可以知道准許雙方離婚的原則是「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在確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時《婚姻法》第32條(修正案)列舉了四種法定情形。

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如果您能舉證證明你們雙方的感情確實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的。

13樓:皆有可能

多組織一些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及對方婚內過錯的證據,雙方減少爭議就比較容易一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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