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有保險,辭職怎麼要求補償

2022-06-23 08:55:13 字數 6050 閱讀 2516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三個月完了之後籤的合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應該在正式合同期限內。現在已經簽了合同,如果是開始實行日期是在當前的話,以試用期公司拒交保險為由辭職就難得到勞動部門的支援。

具體做法可向北京市12333勞動****諮詢。

2樓:

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首先,試用期內的保險也是需要繳納的。

其次,合同簽了三年,如果要提出辭職,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即可。

再次,可以要求公司補交試用期內的保險金,並賠償相應的損失,具體金額應視工資及勞動仲裁部門最後裁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可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4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同時應當在勞動關係開始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開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你要辭職的話,試用期內是提前3天通知,轉正後是提前30天通知。試用期內的社保可要求公司補交,同時要支付1.

5倍的賠償。針對這種情況,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主張權利,但是這種力度有些欠缺;我建議您應該先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對於企業非法用工行為進行申訴,由國家公權力介入,這樣效果非常好。這種案件我實際處理過,完全可行,比仲裁的效果好很多!

5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地所屬仲裁員進行仲裁。

試用期公司未給我交社保,怎麼索要賠償?

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可以 蒐集在公司工作的證據,協商不成 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8樓:家有百畝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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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小司淘保

試用期員工,公司不給交社保?這幾種好方法你該試試了

10樓:小豆企服

1、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入職之後,企業必須在30個工作日之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到勞動關係部門備案,繳納相應的社保,員工可以用此條法律條款為自己維權,但是一般情況是,單位可能會為你補繳社保,但是沒有其他的補償,你也有可能因此失去工作。

2、試用期社保:很多企業在試用期是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購買社保。

3、個人辭職:個人主動辭職的,就不能享受失業金待遇,當然你要是追償這筆社保費用也是比較難的,如果是工資待遇的話是沒有問題的。

ps:試用期未交社保,可以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但是還是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具體可以諮詢相關部門。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以沒交保險為由提出辭職 並要求補交

12樓:法律實務研究

公司在試用期內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如果無法補繳的,公司應當向員工賠償應當補繳部分的社會保險費用。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理由跟單位提要求基本沒戲

只能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

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籤

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

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

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

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

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

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勞動

關係建立後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

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並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並不簽訂勞動合

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15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員工雙倍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享受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所有勞動權利,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此外,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管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約定免繳社會保險,還是用人單位以商業保險取代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試用期單位應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一年沒合同,到辭職時候沒有交保險,該如何處理

16樓:

廣東胡律師:

你可以要求以下合法權利:

1、08年元旦後至08年10月的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補齊你07年11月15日-2023年4月底這期間的社會保險;

3、你以公司違反《勞動法》給你一年的試用期(《勞動法》規定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為由辭職要求工作1年5個月的經濟補償,摺合成1個半月工資。

17樓: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可見,你的試用期已經嚴重超過應有時間,去告公司違法勞動法第十九條二、同意給你補辦就算了,這事打起來官司也麻煩,但你必須要求他們從你上班的時間開始補辦,包括試用期。

三、因你工作期限達到一年,且是主動辭職,可以要求他們追加你一個月的工資。

18樓:柏律師

1.賠償11個月的工資和補辦保險

2.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賠償款後再支付**費!

19樓:匿名使用者

一、自08年2月起至08/9月間,每月向你支付2倍的工資;

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部分應當以試用滿工資支付給你。

試用期公司不給交社保離職能要求補償嗎 10

20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方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月之內為勞動者辦理社保,否則勞動者可以以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並且要求支付賠償金。你這個一個掛靠別的單位,一般來說沒戲,即使你可以證明這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方完全可以說你與另外一家公司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21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社保,是違法,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就業局解決,申請賠償。

22樓:

你首先要看自己拿到手的合同是勞動合同還是**人合同。如果是勞動合同,那好辦。如果是**人合同,就別想了。

23樓:裴蓁律師

可以的。試用期不是獨立期限,依法必須屬於勞動合同期內

24樓:沃服網

賠償員工雙倍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享受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所有勞動權利,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此外,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管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約定免繳社會保險,還是用人單位以商業保險取代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試用期單位應繳納社會保險。

25樓:匿名使用者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

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勞動關係建立後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並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並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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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最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試用期支付工資。2 公司不按規定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也屬違法行為,應該按規定補充建立並補交相關費用。3 你就以上述公司的違法行包括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作為辭職的理由,可以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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