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會有案底嗎?請法律知識懂的人幫幫忙

2022-05-30 12:05:17 字數 3414 閱讀 4712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判了2年緩刑,證明已有審判結論,應該是有案底的;

2.未滿16週歲案底撤銷的問題,去找有關的機關進行查詢可能會比較確定,因為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是不能進入公務員的;

4.事業單位主要還是看單位自己的確定與否,不過我覺得多少是會有影響的5.如果你弟弟的成績很好的話,也不一定要拘泥於國有單位啊,現在很多白領金領並不吃皇糧,發展也很好,可以向金融方面和涉外方面發展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判刑了,肯定會有案底的。是否撤銷還不清楚。

不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

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這樣的案底不影響報考公務員和上學就業。

3樓:泠映爍山新

你弟弟構成刑事犯罪 會留有案底

如果答案對您有幫助、盼採納為最佳答案。

4樓:司馬薔

先看傷害情況,如果構成輕傷或以上,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

另外看年齡,要是16歲以上就要對故意傷害的輕傷承擔刑事責任了.不滿16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是16歲以上,並是輕傷以上,則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不過這個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其他的跟隨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整體看,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可能性較大,即罰款或拘留幾天.但不管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賠償是少不了的.

5樓:

是否有在案犯罪記錄是要進行查驗的,你可以拿上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查驗。

6樓:匿名使用者

15歲時的犯罪也不能撤銷的。受到過刑事處罰的應不能被錄取為公務員。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事業性編制應該也都不能考取。

但是我認為令弟應不構成搶劫罪,如果確實是緩刑應有相應的判決書,請你核實具體情況後再下結論。

請懂法律和治安知識的朋友幫幫忙,拜託拜託你們,十萬火急!

7樓:小馬看法

如果不差錢的話就私了,你們協商一下看賠多少錢。如果不介意被刑事處罰的話就走法律程式。對方傷害鑑定做出來,夠輕傷的話,案子就轉為刑事案件,你可能被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審,之後會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這個過程檢察院會找你瞭解案件情況,如果檢察院有人的話,可以在這個階段談賠償,讓檢察院不予起訴。

否則繼續走法律程式,進入法院,法院會根據案情進行判決,一般輕傷的判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院有人的話,賠受害人點錢,會輕判點。

現在主要是那家要的太多,你可以不理他,讓他做鑑定,如果鑑定出輕傷了,再談賠償,但不好說他們會不會加價。如果走法律程式,不會判太多的賠償的。

建議找派出所的人,讓他們幫忙協商下,看能不能少賠點,早點把事情結了。反正花錢是免不了的了,何苦又浪費時間又受罪呢。

8樓:上海法線

按照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應當是已構成輕傷。

輕傷一般已構成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涉嫌故意傷害罪,你為何動手只會做為其中一個情節考慮。

9樓:宓smile清心

走法律途徑 給他錄音或拍下來

民事訴訟法一道,請具有法律相關知識的人士幫忙解答。謝謝,需要保證正確率哦,答案准確,馬上懸賞。 100

10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2、3的情況都能得到支援。1、2屬於「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3屬於「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

第4題:法院對此迴避請求應不予支援,無需自行調取證據,也無需要求對方反證。民訴法只規定了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沒有規定證據不足的處理。

因此如果法院認為要求迴避的理由缺乏證據應該駁回。

第5題合議庭組成不合法。應當組成新的合議庭,王某不能再擔任審判長。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11樓: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根據法條分析可知

1.2題屬於迴避的第三種情形 3題屬於第四種情形 因此都應該回避

關於迴避的證據 當事人不能提供 應該由法院依職權收集

至於合議庭發回重審應該重新組成 而且同樣適用迴避制度 所以不合法

求懂法律知識的人幫忙解答一下!!!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上述案情,被告人王長友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意圖,也即在當時那種環境下,王長友保持高度的警惕感,戒備心很強,客觀上造成了無辜者何長明的死亡,由於戒備心強,在未辨明來人身份時,就用尖刀捅向他人,這樣一個過程就屬於假象防衛。假象防衛的處理一般是以過失犯罪定性或者定性為意外事件,根據本案案情,被告人王長友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個人觀點,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哪位熟悉醫療方面法律知識的好心人幫幫忙!!!誠心感激!!!!!

13樓:

建議最好弄到你們簽字的協議書影印件及自己在此醫院**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方便打官司

實在不行看看其他患者的協議書

上面應該有足夠詳細的說明

仔細察看關於手術風險的說明

然後可以找其他醫院醫務科人員做諮詢

最好找個律師事務所做諮詢

14樓:匿名使用者

支援你 雖然我不懂法

呵呵你應該到法律的分類提問

這樣會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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