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收據,我能憑收據向對方討要欠款嗎

2022-05-23 07:30:16 字數 1352 閱讀 4667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憑收據向對方討要欠款,但最好收集其他相關證據: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錄音、證人證言等。拒不償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

若收據有約定管轄地,則按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影印件,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受理立案後,人民法院會安排時間**審理。適用普通程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樓:律兜諮詢1號

需要明確的是您所拿到的收據上面具體的內容是什麼,如果是現金來往的記錄,討要欠款除了收據還需要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取款憑證,對方承認錄音等。單純的收據、收條不能作為借款憑證,無法索要。

如果是關於產品的貨款糾紛,那麼收據上面顯示為產品的接收記錄,就可以索要貨款。可以討要。

定金收據和尾款收據該怎麼寫

3樓:以新覺

首付款和定金,都沒問題的,你有銀行轉賬記錄,去銀行列印一份就成。

人家房子賣給你了,你貸款的尾款付不了,這個別人當然不肯了。你得好好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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