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好事可以撤銷緩刑案底嗎,有緩刑案底醉駕後還可以判緩刑嗎

2022-05-12 16:50:13 字數 6020 閱讀 9403

1樓:華律網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儲存。判處緩刑的,也屬於刑事處罰,會留下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永久儲存,不能消除。除非犯罪時未年滿18週歲,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法院會依法對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中國不存在犯罪記錄消除制度!不能消除案底,也要重新做人!

緩刑案底能消除嗎

3樓:華律網

如果有案底的人,再次犯罪,構成累犯的,無法適用緩刑,但雖然有案底,但不屬於累犯情節及不存在不適用緩刑情形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仍然適用緩刑。緩刑適用條件:1.

物件條件: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僅指宣告刑和主刑而言,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

對其中不滿18週歲的人、已滿75週歲的人和懷孕的婦女在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2.限制條件:

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3.實質條件:

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不是緩刑,注意區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 犯罪情節較輕;(二) 有悔罪表現;(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4樓:猴圓亓

很遺憾,不能消除案底。如果遵守各項關於緩刑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但你的犯罪記錄將永遠儲存在公安部門的檔案中。對你將來上學和找工作肯定是有一定影響的。

不過一般單位不會那麼仔細,也不會去公安局查你有沒有犯罪記錄,所以影響也是有限的,只要你改過自新,好好做人,將來努力工作,其實也沒必要太擔心。如對我的解答滿意,請採納。

以前有緩刑案底是否還可以判緩

5樓:華律網

緩刑是對於犯罪人員的懲罰措施,所以被判緩刑的通常都是犯了罪的人,那麼緩刑執行完之後會有案底嗎?緩刑到期後會有犯罪記錄的。緩刑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措施,緩刑期滿後,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但不不表示不構成犯罪、沒有接受刑罰,所以仍然是有犯罪記錄的。

案底是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緩刑在一定期限內仍然有執行原判決的可能,因此案底不可以刪除。緩刑是一種附條件的不執行。我國刑法中的緩執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條件的暫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簡而言之,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刑罰的一項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6樓:戚廣利

以前有緩刑案底,再犯罪不能判緩刑。《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7樓:輕風保健

已經不可能了!給過機會還不改!

8樓:張煒林律師

回答提問

緩刑期滿後再犯罪還能判緩刑嗎

回答是不可以再申請緩刑了

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無真實的悔罪表現,是否真誠悔過自新,只有真誠悔過自新,確有悔罪表現的才可以適用緩刑。

1、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這些人所犯罪行比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

2、所犯罪**節較輕並有悔改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看適用緩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於不予關押確實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他情況綜合加以判斷,一般來說,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放到社會上再進行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犯罪分子雖然不在監獄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應的政治權利,而且與緩刑同時執行。

更多4條

有緩刑案底醉駕後還可以判緩刑嗎

9樓:華律網

可以的。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有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適用緩刑。

《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0樓:愛心法律援助者

回答不再適用緩刑了

提問就是做實牢是嗎

回答緩刑考驗期醉駕的,一般不再適用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醉駕觸犯危險駕駛罪的,雖不構成累犯,但屬於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情形,應當撤銷緩刑;且應當對其新犯的罪作出判決,與前罪數罪併罰,適用先減後並的計算規則。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提問好的

回答

提問那怎樣做可以得到減刑

回答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更多12條

11樓:

有可能判緩刑。第一次犯罪沒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不是故意犯;醉駕這次沒有判處有期徒刑;兩次犯罪之間間隔超過五年。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之一即可判處緩刑。

12樓:起名加

通俗的說:

緩刑就是將應當執行的有期徒刑暫緩執行。

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來說,在規定的緩刑期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的,緩刑期間過後不再執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例如判1年緩刑1年,就是判決後,在監外緩刑一年,一年後,如果沒有發生新的危害則不用坐牢了。

從法律上具體講: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某種剝奪自由的刑罰的犯罪分子,遵守一定的條件的情況下,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過去有的判決不宣告刑罰,卻只宣告「緩刑×年」,這是不正確的.因為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屬於刑罰的一種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條件下保持執行的可能性.所以,又叫做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

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實行緩刑,符合我國刑罰的目的,也體現著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但是,使用緩刑,必須堅持一定的條件,防止濫用.否則,有可能

給社會治安造成不良影響,也有失法制的嚴肅性.

一 適用緩刑的物件

適用緩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說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例如,有的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的,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此外,刑法規定,對於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二 緩刑的考驗期

緩刑不同於免除刑事處分,就在於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驗期.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緩刑是對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例如,判處徒刑附加罰金的,徒刑緩刑,罰金仍要繳納.

三 對緩刑犯的考察和緩刑的撤銷

規定考驗期的目的,是考察犯罪分子的表現,促使他悔過自新.怎樣考察呢?刑法第70條規定,在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農村生產隊或城鎮街道居委會等)予以考察.至於考察的方法,並無統一規定.

在緩刑考驗期中,如果沒有再犯新罪,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一筆勾銷,不再執行了.如果在此期間再犯新罪(包括故意罪和過失罪),就要由審理新罪的法院宣告撤銷前罪的緩刑(包括原來是上級法院宣告緩刑的)

並將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撤銷緩刑的標準,是犯不犯新罪,而不是一般表現好不好.如果他犯有錯誤,但尚未構成犯罪,可以對他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以行政處罰,但不應當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因有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緩刑不能撤消,可以在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期間,繼續進行緩刑考察.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犯罪分子在緩刑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如何處理?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對新發現的漏罪定罪判刑,然後對前罪與漏罪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需要判處實刑,則應撤銷對前的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目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以內.有的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在緩刑考驗期後才被發現,對其是否應當宣告撤銷緩刑?根據司法解釋,對犯罪分子宣告緩刑,不執原判刑罰,是以其在緩刑考驗期內不犯新罪為條件的.既然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即使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如未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宣告撤銷緩刑,並且依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以上是我國刑法上的緩刑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22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這是適用於特殊物件的特殊緩刑制度,是對我國緩刑制度的新發展和補充,對於鼓勵犯罪軍人立功折罪,報效祖國,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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