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十年前有違紀行為當時沒有被處分請問事情過去十年後企業還有權以以前違紀行為開除嗎

2022-04-26 11:50:18 字數 5560 閱讀 1589

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以10年前的違紀行為作為開除的理由,該理由不成立。

即:應當承擔雙倍經濟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單位當時未對違法違紀員工予以處分或開除,該員工繼續留在單位工作的,說明該員工違法違紀行為得到制止並不影響後期工作,是受單位預設了的,十年後已經過了追責期限。

如果再以此開除的話,建議直接到勞動局申訴或打12333專線諮詢,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單位。

3樓:休閒旁觀者

沒有,可到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十多年前職工有違紀行為十多年後企業還可以從新處分嗎

4樓:府亭

不可以再處理了!在法律上都有追訴期,何況是職工違反企業的紀律!請釆納

10年前企業對職工的開除處分,但沒有對當事人送達,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效力?該人是否還是企業的職工。

5樓:中國勞動網

不產生法律效力,該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仍在延續

企業有權對違紀員工罰款嗎?

6樓:深圳張勇律師

然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企業不得罰款,但在深圳,企業仍可以依照經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罰款。

法律分析如下: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出臺之前,規定深圳企業有罰款權的法規主要有兩個規定:一是2023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通過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中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後的員工工資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因《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當與廣東省(省級地方性法規)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衝突或不一致時,根據立法法中上位法優先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因此該規定中的罰款權已經不能適用了。

二是《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複處分。實施處分後的月工資不得低於市**公佈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此規定中的經濟處分,就是若員工違反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處罰,因《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屬於特區法規,依照《深圳市法制局關於我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特區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省法規、部門規章、省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在特區內適用特區法規的規定,因此當《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與《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衝突或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

綜上,雖然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企業不得罰款,但在深圳,企業仍可以依照經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罰款,但對員工進行罰款的相關規章制度應經民主程式制定且要公示,內容合法才能適用於員工。

7樓:星瀚陳蕾律師

自勞動合同法頒佈後,諸多企業紛紛就勞動合同、企業規章制度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其中關於員工違反企業內部勞動紀律,企業是否有權對其進行罰款,及企業規章制度中的經濟處罰規定是否合法的問題,成為企業與員工共同關注的焦點,法律實踐中亦存在較大爭議,讓許多企業感到無所適從。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張燕律師,現結合自身辦案經驗對該問題進行進一步**和研究,以供企業及員工參考。

【典型案例】

王小姐為甲公司財務,每月工資3500元。2023年王小姐因工作失職導致公司一批價值5000元貨款無法追回,甲公司即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等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王小姐直接做出了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王小姐為此不服,認為公司無權對其罰款,雙方爭執不下,遂向勞動爭議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許多企業認為只要將規定罰款內容的規章制度向員工進行公示,則罰款規定即視為生效。

但是在法律上,罰款屬於財產罰範疇,法律對財產罰具有嚴格的操作程式。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罰款處罰實行罰款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分離的制度。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因此在法律上,罰款的權利主體只有行政機關,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處罰。

當前大多數企業往往在規章制度中有對勞動者違紀等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其依據**於1982***頒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即非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不能依據此條例行使權利。而且,自2023年1月15日起《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自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包括對職工處予罰款在內的內容已經廢止。

【律師觀點】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廢止,是否意味著企業對員工的罰款自此缺失了法律依據呢?企業是否對於因員工過失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束手無策呢?星瀚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該規定,企業擁有更大的內部管理許可權,並且有權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因此,在以下不同情形,企業可通過內部管理的方式對職工的不同違規行為採取不同經濟處罰措施:

一、員工自身過錯造成企業經濟損失,企業可扣除員工工資以賠償損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該規定,律師建議,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明確企業經濟損失數額標準,即達到多少數額企業可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同時,律師提醒,企業每月扣除員工工資部分不得超過工資的20%,扣除總額則可超過20%,與損失數額相當。本案中,若王小姐因自身原因造成甲公司5000元經濟損失,則甲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罰,但是甲企業一次性扣除王小姐3000元已遠遠超過王小姐每月工資的20%,甲企業違反法律規定。

二、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企業可降低其工資待遇

除企業可通過扣除工資方式對員工過錯造成經濟損失進行處罰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處分並降低其工資待遇的,降低後的工資不得低於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該規定,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但是企業可根據內部實行的規章制度降低員工的工資待遇。律師建議,企業可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員工違紀的具體行為,如幾次曠工、遲到或因過失造成企業損失達多少數額等即視為違反企業勞動紀律;此外還須明確降低工資的數額,如員工違紀不同程度業相應將減少多少績效獎金數額。

此外,律師提醒企業,並非所有違紀行為都不得低於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踐操作中,對於遲到、曠工等未出全勤的違紀行為,企業可根據其實際情況降低其工資待遇,而無須考慮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總的來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如何依法制定內部處罰規章制度仍較為簡略,對於內部處罰規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整套的法律規範。如何維護好企業和員工的雙重合法權益,是法律制定和執行的根本目的,我們期待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對該問題進行釋明和完善。

8樓:西安律師邱新昌

企業可以對員工罰款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但不能說是罰款,只能說是扣款。因為只有國家一些行政機關才有權利「罰款」。

因為企業也有企業的制度,只要這個制度不違犯國家法律法令,當員工違反企業制度,就要以根據企業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理,建議:一、扣款總額不要超過員工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二、扣款後員工所得必須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之上。

當然,員工刑事犯罪如打砸、盜竊等則不受此限制。那將如公司機關做出處理,並追回損失。

10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採取處罰行為。

一般處罰行為為警告、記過、辭退。

並沒有罰款的權利。

如果企業一定要罰款,需提供詳細的資料表明員工的個人行為損壞了公司利益,交仲裁機構處理。

--記住是個人行為。

11樓:盜墓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十年前違紀,十年後能不能再處分?

12樓:匿名使用者

就看十年前是違啥紀了,當時被處理過沒有?如果當時處理過,,十年後就不會在被處理。

13樓:府鬆雨

如果是組織考評那一定是會受影響的。

14樓:

處份已經過了,檔案裡了有了不能再處分了吧

公務員違反計劃生育被處理10年後還有可能被提拔嗎

15樓:日照四季陽光

公務員只要沒有被開除,受其它處分後,只要個人表現突出,組織認可,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所以,10年後絕對有可能被提拔(實際上2年後就可以被提拔)。

法律延伸: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495號)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階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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