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使用權可以再轉讓嗎,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2022-04-20 19:36:01 字數 5198 閱讀 1045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擴充套件資料

所有權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2樓:好心情站

這個不好辦,規避不了法律的規定。「車庫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實為租賃協議,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無效。個人意見,供參考。

「車庫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實為租賃協議,不具有物權法規定的「物的歸屬」(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屬於「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見「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的性質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費的租賃合同。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可知,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必須按照無效處理——把對應的錢款先退回來。

所謂「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不符合符合《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歸屬處在未登記狀態,無論是開發上還是「租」車位的業主,都沒有物權的法律效力;

1、根據《合同法》,所謂「車庫車位使用-付費」的行為屬於「租賃」範疇,即使是開發商有產權證,租期超過20年也是違背合同法的,超過期限的約定無效;

2、「出租方」不能證明自己擁有車位車庫的登記物權,用這個獲利沒有法律依據;業主明知對方沒有資格登記過戶,還要依然掏錢的話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後被真正產權人收回車庫車位物權的時候,掏錢「賣使用權的」損失就很難補救(不受法律保護)。

3樓:影視娛樂法

如經過所有人同意一般是可以再轉讓的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4樓:cc是菜菜阿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5樓:找法網

1、簽訂的《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2、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車位簽訂的合同視為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3、沒有產權的車位轉讓使用權的話,是可以的,但是有可能會產生產權法律糾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6樓:懂點法的師

先解釋幾個概念:1、人防工程車位,你所受讓的車位就是人防工程車位,產權屬於國家,無法辦理產權證,但投資者可以加以利用並受益。但是一旦發生緊急戰事,人防工程將會被國家無償呼叫,私人不得使用。

2、使用權與產權,產權一定程度上意味著所有權,使用權在脫離所有權的情況下通常是不允許買賣的。

你的問題:

1、很難回答。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2、20年的租賃期限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自願也不能違反這一規定。

3、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第一,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第二,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第三,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最後糾正一樓的錯誤觀點: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7樓:匿名使用者

該地下車位為人防物質庫,產權屬於國家所有。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我只能說又不是荒山,哪來的這條規定原則,如果這樣也可以,那你可以把軍用油庫畫上線,然後說是你投資了,以後賣汽油就好了。

因為車位只是佔用了土地,沒有形成物權法上的建築物,所以只是有土地使用權,但是這個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由個人承受的,也就是說只要履行了相關的手續,這塊地就是你用的,但是用途不能隨意更改;

對於你的問題:

1、一般情況下是合法的,特殊情況情況種類很多,要看了協議才能確定;

2、因為土地只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以當然車位只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永遠是國家的,而且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的,就像你們協議中說的是70年,但是具體剩餘年限要以你最後拿到的土地使用權證上的確定。這個和房屋租賃是不一樣的,這個涉及到的是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是根據合同法的房屋租賃這塊弄的。

3、使用權的轉讓需要看你們之間的協議是怎麼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禁止轉讓使用權,那就是可以的,但是建議還是在合同上註明允許你這邊轉讓使用權。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可以買賣。

9樓:匿名使用者

地下車位使用權按照《物權法》來講,肯定是合法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只是這個協議只是一個租賃合同,超過20年如果開發商不來找你,是自動續租的,一般開發商20年後也並不會來找你,開發商一般和你籤的協議上面也是規定了使用期年限的,大部分年限約定是和你買的房子一樣,如果你二次轉讓,只要你和買家簽訂的使用權協議是公平自願,不違反法律規定,**合理的話那麼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只是這個實際是一個租賃轉讓協議,但並不會影響買受人的使用和合法性。

10樓:登長征郎璧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合法的。《物權法》承認了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且也有權通過協議**、出租。因此,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車位一般都是沒有產權證,只有使用權依法取得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然後你可以聯合小區其他有意見的業主,如果哪天你想轉讓或者賣給你作為車庫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物業管理專案的地上車位是廣大業主的共同使用權土地,車位的收益經過業主大會同意,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用於物業管理專案的公益或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物業公司沒有權利越俎代庖,將車位使用權轉讓。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或業委會的物業服務合同是與期限的,物業公司憑什麼處分期限外的管理專案權益?如果是地下室車位的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產權單位授權才能有效,那麼收益應當交產權單位。

物業公司的做法是殺雞取卵,違法快速賺錢的不齒行為,業主們應當聯合起來抵制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

13樓:據說巴主都是鳥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它的使用船和轉讓是有一部分合法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這個事情進展如何了?我也遇到同樣的問題

如果買了開發商大產權車位的使用權,使用權20年。如果使用5年後,使用權轉讓給其他業主,轉讓後是重新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中國合同最長時效是20,所以開發商轉讓使用權變成了20年。

第二誰轉讓的,如果是是開發商轉讓,那麼雙方協議如何約定的,約定多少年就是多少年。

第三如果是第一次轉讓方轉讓給業主的,因為第一次轉讓方只有20年使用權,因為已經使用了5年了,那麼應該從第六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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