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職又幹了四年被辭,四年前的有賠償嗎

2022-04-09 20:56:29 字數 5180 閱讀 3037

1樓:思夢恨天

4年前的應該是沒有賠償的吧,

畢竟你自己已經簽字離職了,

所以是沒有補償的,不過你具體可以去你們單位去協商一下看看。

2樓:巴宛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外,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自省

簽了離職(申請)是沒有任何賠償的,被辭退才有賠償,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如果沒有書面通知,增加一倍賠償。如果單位沒有繳納五險,包括前四年的,必須補繳。

簽了5年勞動合同,提前四年不幹,要賠償麼

4樓:韓飛律師

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多久的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進行專項技能培訓,未簽訂專項技能培訓的協議,勞動者合同期限內正常辭職的,不需要賠償用人單位。勞動者享受自主擇業權。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旁觀者清

新勞動法規定沒有違約金了,如果你涉及到公司祕密的話可能會限制你一段時間不再從事相關行業,不是專業學法律的,知道的就這麼多,嘿嘿

6樓: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月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8樓:

廣東胡律師:

根據《勞動法》提前1個月書面申請就可以離職,再者《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也只有這兩種情況辭職要交違約金。

沒有以上兩條,你不存在要賠償單位錢。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自己解除合同那就沒有什麼索賠的權利了~~~切忌要讓他(公司)提出和你解除合同那樣就可以賠你錢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試用期過後,勞動者要是辭職,提前一個月交個辭職報告之類的東西就行了,不需要其他手續的。

至於違約金,在勞動合同法中,只有商業祕密違約金和服務期違約金兩種,其他的沒有違約金。

就算在合同裡面約定了,也不用承擔的。

幹了四年半,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現在被公司辭退,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11樓:

最少可以得到5個月的工資補償。

12樓:劉玉平藥師

解除合同,補償5個月的工資。

13樓:王元頁

看單位辭退理由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員工有違法違紀情況解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因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單位經營原因解僱,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單位無理由解僱或者解僱理由不合法,每工作滿一年補償兩個月工資

和單位無法協商補償金的,離職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相關法律依據在《勞動合同法》第39.40.41.46.47.87條

入職要求籤四年工作承諾書,四年內離職要做出賠償。請問這種承諾書有法律效應嗎?

14樓:

沒有法律效益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你和單位不存在一下問題單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賠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1,這種承諾書與勞動法是違背的,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是沒有任何效力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員工離職,只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2、有些用人單位不懂法律,亂寫些限制員工的條款,只能自欺欺人,沒有任何實際約束力的,就像你這個,及沒有補償的競業限制等等;在現實訴訟中,用人單位的這些違法主張勞動仲裁從未獲得支援過。

16樓:蘇州施律師

1、這個條款沒有法律效力,即使你簽字了,也是無效條款,不用擔心。

2、提醒你的是在這4年中,你辭職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辭職。並且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辦理交接手續,否則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你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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