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受傷學校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及善後

2022-03-29 03:35:26 字數 4785 閱讀 2346

1樓:王元頁

先看學生年齡,8歲以下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然後看學校是否有過錯,學生是否有過錯

最後才能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學校有責任,按責任比例賠償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那看你傷的多重了在學校發生學校就得全部承擔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程式,學校雖然有,但是多半會按情況法律仲裁,並不是個人所定

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學校應該負什麼責任

4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a49594a的書法

提供校方責任險條款

中小學校校方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 為了向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專、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學校(下稱普通教育機構)提供校方責任保障,維護學校教育,特舉辦本保險。

保險物件

第二條 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下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註冊學員的人身**,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的,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二)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

(三)學校組織安排的實習、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

(五)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六)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七)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八)學校知道或應當知道本校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而未採取必要的隔離防範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的;

(九)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安全標準的;

(十)火災、**、煤氣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一)高空物體墜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不適應某種場合或者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的照顧的;

(十三)事故發生後,學校未採取措施及時救護致使損害擴大的;

(十四)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十五)學生擁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六)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十七)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和減少損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第四條 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險人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本公司在每人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五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註冊學員發生**事故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

(三)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佈結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管理範圍的;

(四)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的;

(五)學生自傷、自殺,學校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的;

(六)學生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學生在學校範圍內被毆打時的正當防衛行為除外;

(七)學生體質特異,被保險人事先不知情的;

(八)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採取的救護措施並無不當的;

(九)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並無不當的;

(十)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

(十一)戰爭及類似戰爭行為;

第六條 本保險對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限

第七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次日0時起,至保險期限到期之日24時止。

被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 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冊學員名單。

第九條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註冊學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並辦理有關批改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教育工作者紀律,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關心、愛護、教育註冊學員,使其遵紀守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建築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修繕,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各類教學、建築設施安全情況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執**況進行檢查,對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本條款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終止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單證:

(一)保險單;

(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批准學校辦學的許可證;

(三)仲裁書或者法院判決書;

(四)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及索賠清單;

(五)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獲悉學員監護人因保險責任事故向其索賠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經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做出任何關於賠償的承諾。

第十六條 本保險賠償範圍限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學生的直接實際經濟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監護人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護理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有重複保險的情況,本公司僅承擔按比例賠償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公司收到本條款第十三條所列單證,應及時做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從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樓:李妞解答

回答親,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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