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在校意外受傷,責任到底在誰

2022-02-19 04:22:18 字數 5052 閱讀 3544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目前處理此類案件的法律依據,該解釋第七條規定「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你兒子在校內上勞動課,為學校勞動,學校是你兒子的管理義務人,也是勞動的受益人,由於學校未盡到完全的管理義務致學生傷害,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你兒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自己行為後果應當預見,即跑的匆忙可能發生摔倒的事件,而他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摔倒,因此你兒子對於該傷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具體比例,學校和你兒子各自承擔合理損失的百分之五十為宜。

2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有很大的責任,出了事情耽誤了孩子的最佳時機,這就是學校對未成年人不負責的態度,這樣的學校應該關閉禁止營業,找教育局,一定勝訴,不行弄到**,他這個學校就別想開了,你的賠償金一定會有。

3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責任應該更大,其一延誤**,其二排水溝屬於學校管理,有過錯。家長有監護責任,適當承擔一部分,但多少可以協商,不行,起訴到法院判決。

4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應當承擔主要的這人,上勞動課很顯然學生還在學校的監護範圍內。而老師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小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傷害,學校應負什麼責任

5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6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學生在學校課間玩耍受傷,學校是否有責任?

7樓:

倆孩子在學校吃完午飯在一起玩出了意外怎麼辦是誰的責任

8樓:智志明

我的孩子今年九歲,在學校健身器材上面玩不慎跌落導致意外受傷學校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9樓:七臺河李陽平

主要看學校事否存在過錯或未盡到管理職責,根據過錯程度來承後果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小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傷害,學校應負什麼責任?

10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主要看學校事否存在過錯或未盡到管理職責,根據過錯程度來承後果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12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學生在學校課間玩耍受傷,學校是否有責任?

小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13樓:

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學生在學校就學,學校有義務和責任提供能夠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學場所,根據你說的情況,該鐵絲在學校的操場途中,並且已經有學生被掛倒的情況發生,作為學校方應當注意到事情的嚴重性,應積極的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但從已經有四個學生被掛倒的事實來看,學校並未做到這一點!現在該學生髮生同樣的事故導致人身受到傷害的,根據以上條款的規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學校已經買了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尚不足以賠償學生的損失的,作為學生的家長即監護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學校對不足的部分進行賠償!

小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傷害,學校應負什麼責任

教育部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 學校的校舍 場地 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 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 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學校的安全保衛 消防 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

小學生在校應受到那些法律保護,小學生法律常識

1.教育法 第四十四條 教育 體育 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 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 員傷 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 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

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受傷學校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及善後

先看學生年齡,8歲以下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然後看學校是否有過錯,學生是否有過錯 最後才能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學校有責任,按責任比例賠償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 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