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分公司無照經營,被查處問題,一分公司無照經營3年,年營業額在四五十萬,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2022-03-24 21:58:39 字數 6478 閱讀 2745

1樓:深藏不露的自戀

可大可小

看你們外聯的活動能力了。。。

走點關係,然後說你們正在辦營業手續。。基本上補辦了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工商局要為難你,說不定會罰款什麼的。。

相關規定如下

2樓:東方夢遙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0號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8日***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三年一月六日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我認為不適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應該違反《公司法》14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8條,處罰依據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條73條進行.先必須對你進行責令改正,然後才能處罰,而且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處罰主體必須是公司,所以你只要承認你們是分公司,而所有證據也顯示是分公司,那麼他們就必須有一個責令改正期,在這個期限內你們辦不到照才能處罰,否則就不行.

4樓:酵母素

沒問題,找總公司法人去。

5樓:涼茶孫老吉

無照經營還不嚴重? 樓上純屬瞎掰 啥叫可大可小。

一分公司無照經營3年,年營業額在四五十萬,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100

6樓:冬瓜湯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場管理,取締無照經營活動,保護合法經營,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照經營,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而擅自開業的行為。

無照經營屬非法經營,應當予以取締。

第三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取締無照經營工作的領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稅務、物價、土地、技術監督、文化、衛生、醫藥、菸草、金融等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第四條 查處無照經營應當堅持依法取締與疏導安置相結合的原則。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和本省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培育和扶持各類市場的建設,並通過增設攤位、增闢攤群或開放夜市等途徑,解決從事個體經營所需的經營場地。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發票、經營場所;

(二)向無照經營者出租、出借銀行帳戶;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對無照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申領營業執照,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停止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私營企業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各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有關管理機關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向無照經營者出租、出借銀行帳戶的,由開戶行責令其糾正,沒收其出租、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並處以出租、出借金額5%但不低於5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時,對用於無照經營活動的經營工具和原材料等,在報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後,可以採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先行採取封存、扣押措施,並在24小時內補辦批准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採取封存、扣押措施,應當向被執行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依法暫扣款物專用憑證》。在被執行人接受處罰後,應當及時解除封存、扣押措施。

被封存、扣押的經營工具或原材料難以儲存或在規定期限內無人認領或被執行人拒絕認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被執行人擅自動用或轉移被封存、扣押的經營工具或原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追回,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沒收和罰款處罰時,必須向被處罰人制發《即時處罰決定書》或《處罰決定書》,並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專用憑證》或《罰沒物資專用憑證》。

罰沒款物價值在200元以上的,必須得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的事先批准或者書面授權。

第十條 被處罰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或收到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之日起15日內申請複議。受理複議的機關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其他有關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起復議、訴訟。

第十一條 對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的複議,由同級人民**或者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申請的複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機關管轄。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複議決定一經生效,被處罰人應當在處罰決定或者複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罰沒款。

被處罰的無照經營單位或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封存、扣押的物資變賣作價抵繳,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無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檢查證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嚴禁徇私舞弊、濫施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徇私舞弊、濫施處罰的管理人員有權舉報。對違法履行職責的管理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農民在集貿市場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區域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無需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關於修改《江蘇省無照經營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的決定

(2023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3年12月15日江蘇省人民**令第131號釋出)

全文一、第六條修改為:「對無照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申領營業執照,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停止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私營企業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各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7樓:匿名使用者

和范冰冰毛阿敏受到的差不多

無照經營 被查 急急急!!!懂的進 不懂的就不要回答了 謝謝大家了 100分

8樓:胖哥易貨

繼續營業,不需要理他們的了。

9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屬於無照經營,但如果題目中所述屬實的話,個人覺得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違反了行政執法程式,二是違反了廉政紀律。

我給出的意見是:一、無照經營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當事人應承擔責任,接受處罰;二、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廉政紀律的約束。

順便提一下,當事人採取請吃飯等形式來處理問題本身就是一種錯誤的選擇,是以過錯來彌補過錯,不足取。如果不理會執法單位的監管繼續無照經營的話,只會帶來更為嚴重的後果,更不可取。

無照經營 被查 急急急!!!請專業人士回答 懂的進 不懂的就不要回答了 謝謝大家了 100分

10樓:匿名使用者

1、「無照經營 被查」後的處罰可能是:查封你的經營用品並扣押、進入你的經營場調查、然後做出處罰決定。

2、你的情況:

(1)罰款5000元、沒收2000元,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但具體是否處罰過重就難說了。

(2)就衝你請了他們一頓他們就告訴了你實情看,沒有多大的事,只是有人想找你麻煩、工商借機找你點事情罷了。

3、「現在我不知道這事到底能不能就這樣解決了」:

(1)如果還有人想找你麻煩,就可能仍然有事:你不交罰款,工商可以在做出處罰決定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是移交其自己的經濟糾察隊了。

(2)如果沒有人再舉報你、工商到現在也並沒有給你開出處罰決定書:就可能沒事了。

但你繼續無照經營的,早晚還是個隱患,人家想啥時候找你茬都可以的。

4、「還有如果工商非要罰款 如果我關門 不做了 或者把值錢的東西不放店裡讓他們沒東西沒收 繼續營業 會有什麼後果 」:

(1)你關門不做、或是將店裡的值錢財產轉移:都解決不了問題,經濟糾察隊或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到你家執行你的其他財產的,你銀行賬戶時有錢都可以直接划走,你房或車等財產也可能被拍賣。

(2)你繼續無照?那樣可能會處罰更重!

5、「還有沒有別的更好的辦法解決 」:從工商給你透露舉報人情況看,工商不是要堅決為難你,找工商的人協商一下,你適當少交些罰款、然後補上營業執照,這樣以後就不用怕別人的舉報了。當然,如果不想再在這裡幹了,可以走,但這是違法的,工商找不到你還則罷了,一旦找到就會執行。

6、「如果我直接搬走或者 關門了不做了 會不會追究 我的責任」:只要你還要本地、工商還能找你的人或是你的財產,你就躲不過。

7、建議你找人到工商疏通,然後將照下來合法經經營。

附:(1)***《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2)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4)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5)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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