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扣除問題,業務招待費扣除問題

2022-03-19 19:32:40 字數 6568 閱讀 1252

1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都不正確。

應該是這樣的:如果全年實際發生的業務費的4000元,當年銷售收入為600000元時,在彙算清繳時可抵扣的業務招待是4000*60%=2400元(而不是600000*0.5%=3000元),應以2400元(2400<3000元)為較低者,而超過的4000-2400=1600元是不可以抵扣的,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600元。

又如全年實際發生的業務費的8000元,當年銷售收入為600000元時,在彙算清繳時可抵扣的業務招待是600000*0。5%=3000元(而不是8000*60%=4800元),應以3000元(3000<4800元)為較低者,而超過的8000-3000=5000元是不可以抵扣的,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

2樓:匿名使用者

哪個也不正確。

比如,人們實際發生了一萬塊錢的業務費。

那麼,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10000*60%=6000

當年的銷售收入為600000時=600000×0.005=3000則,稅前扣除標準就是3000

3樓:匿名使用者

例子:某企業銷售收入為4000萬,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40萬。

40×60%=24萬

4000×5‰=20萬

所以實際可以扣除20萬

你上面只給出了銷售收入,沒有給出業務招待費,應該按照業務招待費的60%扣除但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4樓:匿名使用者

2個答案都不對。應該是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不超過600000×0.005的部分可以進入成本扣除。

問題補充:如果是根據銷售收入反推合法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那就是答案1對。

5樓:洛河上游

按照發生額的60%稅前列支,但最多不能超過3000元。

6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最高可以扣除限額為60萬*0.005=3000元

但60萬*0.6=36萬,故已超出了範圍:

所以你們公司最多隻能扣除3000元成本,

7樓:愛攝影de大白

樓主搞混淆了,首先是拿你帳上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乘60%(假設為a),再和600000×0.005(假設為b)比較,如果a小於b,那私准許列支的金額就是a,反之,如果a大於b,則只能按b計算扣除,誰小最算誰!

8樓:佟連枝竹儀

業務招待費是兩個標準,按最低的標準計算,1.按實際支付金額的60%稅前扣除,2.按銷售收入的0.5%,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9樓:金果

扣除標準:

現稅法規定:

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絡業務或**、處理社會關係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

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係、招待的時間地點。企業投資者或僱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餘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擴充套件資料:

會計處理

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

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

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並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列支範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

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

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

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

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10樓:來自卷橋客觀的四葉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按照發生額的60%:90*60%=54萬元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1600*5‰=8萬元所以該企業只能稅前列支8萬元。

超過部分要進行調增:54-8=46萬元

拓展資料: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要的一項成本費用。

由於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11樓:匿名使用者

本題按照發生額的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者之間取小數原則稅前扣除。

(1)發生額的60%應為950*60%=570元,

(2)當年收入的0.5% 應為73000*0.5%=365元。

二者取小者為可以抵扣的金額,所以365元為全可以抵扣的金額,所得稅調增額為950-365=585元。

企業應當合理的測算業務招待費的預計金額,合理的控制,這樣才不會調增企業所得稅額。

其實你問的這個問題不太嚴謹,只有在每年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候才會問招待費可以抵扣多少,平時月份是不涉及這些的。

拓展資料:

根據***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所以公司在每個部門支出的業務招待費都應該計入到管理費用中,二級科目一定要設定成招待費,因為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有特殊規定,每個部門的業務招待費,到年終彙算清繳都要進行調整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扣除標準:

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絡業務或**、處理社會關係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係、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僱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餘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拓展內容:

例如:納稅人銷售收入200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扣除最高限額2000×5‰=10萬元。分兩種情況:

 (1)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發生40萬元:40×60%=24萬元;稅前可扣除10萬元 (2)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發生15萬元:15×60%=9萬元;稅前可扣除9萬元。

13樓: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要的一項成本費用。由於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說明1】業務招待費扣除採用「雙限額」、「孰小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的因素。

(年度申報案例:a105000 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2017版)及填報說明)

【說明2】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年度申報案例:a105060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2017版)及填報說明)

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如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有特例)(正向列舉和反向列舉的都要記住)。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

一、日常性業務招待費支出,如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等。

二、重要客戶的業務招待費,即除前述支出外,還有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遊的費用等。

案例:如果企業10年的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6萬元,稅前准予扣除為多少?如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4萬元,稅前准予扣除為多少?

如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10萬元,稅前准予扣除為多少?

(1)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6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稅前扣除額為3萬6千。

(2)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4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稅前扣除額為2萬4千。

(3)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10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稅前扣除額為5萬元。 招待費10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計算等於6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的5‰為5萬元。因此,只能在稅前扣除5萬元。超過5萬元部分不能稅前扣除。

這樣,發生10萬元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計算等於6萬元,有1萬元不能稅前扣除。

【特別1】財產轉讓收入,會計上屬於營業外收入。題目中經常單獨出現財產轉讓收入,所以單獨提出,特別強調。同時要注意:

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轉讓固定資產所有權收入,就是財產轉讓收入,歸屬營業外收入。而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固定資產使用權收入(租賃收入),應該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特別2】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實際上就是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所以可以按規定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稅屋提示——北京國稅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2023年度政策輔導筆記

第二部分 政策問題解答

一、稅前扣除問題

(二)從事股權投資業務企業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79號)第八條的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類企業,不僅指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

大力稅手筆記補充: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收入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注意兩個事項:1、從事股權投資不僅僅指專門從事,;2、認可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但不認可計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特別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單比例扣除)

拓展資料: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本次財務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一的標準,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準外,其它各類企業基本上沒有標準(2023年6月頒佈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採納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標準)。

國營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採取由各省、自治區、直箱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限顛,企業在限額內掌握開支的招待費實報實銷、年終審計的辦法。這種管理辦法,不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也不利於**職能部門轉變職能,加強財務監督。此次財務改革,對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

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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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