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崇州市號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全部

2022-02-24 12:10:41 字數 5598 閱讀 5837

1樓:

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徵地的順利進行,維護徵地與被徵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崇陽鎮、羊馬鎮和街子鎮城鎮規劃區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我市其他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徵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統一徵地辦公室組織依法實施。市規劃、勞動、農業、統計、公安、民政、物價、發改、建設、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工作。

鄉(鎮)人民**按照職責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收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徵 地 補 償

第五條 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群)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依法徵收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按照附表一執行。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格、數量,規劃區內按本辦法附表

二、附表

三、附表四,規劃區外按本辦法附表

五、附表

六、附表七標準進行補償。同一面積上種有兩類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實補償。

(三)有檔案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七條 鄉(鎮)企事業單位和部分不具有合法權屬的房屋補償 :

(一)拆遷鄉(鎮)企事業單位的建(構)築物規劃區內按本辦法附表二標準補償,規劃區外按本辦法附表五標準補償,由原建(構)築物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材料歸己。因搬遷造成停工停產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費,但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實施遷改費用等,由徵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額的10%-15%補償。對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採用評估的方法進行補償。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經調查核實公示後,結合村(社群)議事會決議,本著實事求事的原則,規劃區內按附表

二、三、四,規劃區外按附表

五、六、七標準補償;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自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

(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三)違規修建或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以及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九條 土地徵收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徵地單位負責及時恢復或改建,保證水、路暢通。

第十條 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規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鄉鎮人民**,由該鄉(鎮)人民**按照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直接用於徵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和生活安置。如徵地農轉非人員在安置後仍有結餘,其結餘部分由該鄉(鎮)人民**及時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所在鄉(鎮)人民**批准後執行。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一條 依法撤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的,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鄉(鎮)人民**負責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完畢撤銷建制手續。

第三章 拆遷安置物件

第十二條 拆遷安置物件以徵地補償方案批准之日涉及房屋拆遷戶的封戶人員為準。(以下簡稱安置物件)

第十三條 安置物件包括以下七類:

(一)在籍常住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原戶口在徵地範圍內的現役義務兵、二級(含二級)以下士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人員;

(三)大中專學生畢業或肄業後自願回原籍,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入戶的;

(四)輪換工人只安置回鄉老工人一人;

(五)與被拆遷人關係是夫妻或18週歲以下子女,並且長期共同居住,但未享受在籍分配、國家福利分房、住房補貼的拆遷安置人員;

(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已在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領取生育指標並有相關單位出具懷孕證明的未出生嬰兒。

(七)已回原籍落戶,且它處無住房的非農業人員(包括港、澳、臺僑胞)。

第十四條 在拆遷範圍內有戶不在籍人員,只作補償不作安置,規劃區內按照附表

二、三、四,規劃區外按照附表

五、六、七標準給予補償。

第四章 規劃區內的拆遷安置方式

第十五條 安置方式:統規統建房安置、貨幣安置。(以戶為單位,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

安置房建築成本,由國土局會同建設局、房管局、物價局,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統建房安置

(一)被拆遷人屬於一類(一)、(二)、(三)、(四)項的人員,每人無償得到35㎡的住房,並允許每人按市場價的建築成本(2023年按1500元/㎡,以後按每年公佈的**)購買1—5㎡的統建安置房,6—10㎡按市場價的建築成本(2023年按2000元/㎡,以後按每年公佈的**)購買。若被拆遷戶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安置費。

購買樓房樓層的差價,在上述市場價的基礎上一樓+30元/㎡,二樓+20元/㎡,三樓+30元/㎡,四樓0元/㎡,五樓-30元/㎡,六樓-50元/㎡,電梯公寓不補樓層差價,同時統規統建小區用地由安置地所在村組提供。

(二)被拆遷人屬於(五)、(六)、(七)項安置物件,允許按照市場建築成本價購買,面積不超過35㎡/人,並補樓層差價,且每人(戶)支付小區土地取得成本:每人(戶)購買房屋建築面積×分攤建築佔地面積×小區取得成本單價[每人(戶)分攤建築佔地面積=小區總建築佔地面積÷小區建築總面積×每人(戶)購買房屋建築面積]

(三)(一)、(二)、(三)、(四)項安置物件,每人無償獲得8㎡的商鋪。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由徵地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若安置物件放棄商鋪以貨幣方式補償的,按照2300元/㎡以現金方式支付。

若安置物件放棄商鋪和現金支付方式的可置換12㎡/人統建安置房。

(四)統建房交房標準:外牆裝飾完整、室內門窗安裝完畢,衛生間安裝蹲式大便器,廚衛內牆離地面1.8米以下采用瓷磚裝飾,其它牆面抹灰,地面找平抹光,正門安裝防盜門。

小區能正常通車、通行。

(五)涉及天然氣、自來水、照明電和光纖接入住戶小區介面。

(六)涉及統建房小區物管費由**補貼五年,時間從交房之日起計算。

(七)被拆遷戶選擇統建安置房的順序按被拆遷戶簽訂拆遷協議並實施拆遷的順序選擇安置房,由徵地拆遷實施單位組織實施。

(八)安置戶型由徵地拆遷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有資質的公司規劃設計,在徵求群眾意見後將確定的方案報規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貨幣安置補償方式

(一)按照現行有關房屋產權管理政策,被拆遷戶屬於(一)、(二)、(三)、(四)、(五)、(六)、(七)類安置物件,首先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無產權證的經公示後,60㎡/人以下按實結算;人均超過60㎡/人以上的按60㎡/人計算,並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終結產權。

框架結構樓房: 1500元/㎡

磚混樓房: 1300元/㎡

小青瓦: 1000元/㎡

水泥瓦、石棉瓦(在住房): 600元/㎡

草房(在住房): 500元/㎡

第五章 規劃區外的拆遷安置方式

第十八條 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和統規自建房安置。(以戶為單位,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

第十九條 貨幣安置補償方式

1、按照現行有關房屋產權管理政策,被拆遷戶屬於(一)、(二)、(三)、(四)類安置物件的,首先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無產權證的經公示後,60㎡/人以下按實結算;人均超過60㎡/人以上的按60㎡/人計算,並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補償並終結產權。

框架結構樓房: 900元/㎡

磚混樓房: 800元/㎡

小青瓦: 500元/㎡

水泥瓦、石棉瓦(在住房): 300元/㎡

草房(在住房): 100元/㎡

2、被拆遷人的地面附著物按附表

五、六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統規自建房

城市總體規劃區以外的徵地拆遷戶,其家庭未全部農轉非,自願放棄貨幣安置,可以到符合規劃的中心村、居民點就近自建住房。其面積人均為30㎡土地,佔用非耕地為每戶增加30㎡土地。

1、被拆遷戶屬於(一)、(二)、(三)、(四)項安置物件的,村、組人均劃30㎡土地進行統規自建房安置。

2、被拆遷戶屬於(五)、(六)、(七)安置物件的,由村、組按人均30㎡劃地自建,並按人均6000元向市財政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章 安置社保就業補貼及其他

第二十一條 安置社保就業補貼及其他

(一)規劃區內對實施統規統建的安置物件,被拆遷戶地上附著物按照附表三進行補償,構(建)築物按附表二標準全額計算,作為安置、社保、就業及其他補償等補貼的補充。

(二)規劃區內拆遷獎勵:被拆遷戶在拆遷動員會上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並搬遷完畢,每提前1天按400元/人•天給予拆遷獎勵,提前時間的計算不超過7天;超過時間未拆遷的被拆遷戶不予獎勵。涉及企業拆遷, 每提前1天按1000元/戶•天給予拆遷獎勵,提前時間的計算不超過7天。

(三)規劃區內過渡費:

(1)自願選擇貨幣安置的不發放過渡費。

(2)自願選擇統規統建房安置的人員實行自行過渡,過渡費從房屋拆遷完畢之日起計算,按150元/人•月標準執行,一季領取一次,直到通知交房當月為止,終止過渡;超過一年的過渡費按200元/人•月標準執行。

(四)規劃區外拆遷獎勵:被拆遷戶在拆遷動員會上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並搬遷完畢,每提前1天按400元/人•天給予拆遷獎勵,提前時間的計算不超過7天;超過時間未拆遷的被拆遷戶不予獎勵。涉及企業拆遷, 每提前1天按800元/戶•天給予拆遷獎勵,提前時間的計算不超過7天。

(五)規劃區外過渡費:(1)自願選擇貨幣安置的不發放過渡費;(2)自願選擇自建房安置的按200元/人•月過渡費,時間為六個月。

(六)規劃區內、外均以被拆遷戶需要安置的人口計算,按150元/人領取搬家費。

(七)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簽訂合同之後,被拆遷人必須按拆遷協議時間完成建築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搬遷,在該期限搬遷的原房屋殘值拆遷人同意歸被拆遷人所有,若被拆遷人到期未搬遷完畢,拆遷人將依法實施拆遷。

(八)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必須按拆遷安全要求進行拆遷,對拆遷全過程實施監督,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概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章 結算方式

第二十二條 規劃區內費用的結算

(一)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被拆遷戶,在簽訂拆遷協議後,領取總金額50%,餘下50%待拆遷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結清。

(二)實施統建房屋安置的被拆遷戶,樓層補差費用、住房面積差額所涉及的費用,在領取安置房鑰匙時一併結清。

(三)實施統規自建安置的被拆遷戶,在簽訂拆遷協議後,領取總金額50%,餘下50%及相關費用待拆遷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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