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政策我母親可以享受我父親的遺屬費嗎

2022-02-21 13:56:58 字數 3479 閱讀 7255

1樓:

你母親可以享受遺屬待遇,得到國家規定的遺屬費。

2樓:楊樹村

一 .遺屬補助的物件應該是依靠死亡者生前收入供養的遺屬:

如:父、母(撫養人)、配偶,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或喪失勞動能力者;

像您母親這種情況應該屬於遺屬補助物件,可以享受您父親的遺屬費。

二.因為各地政策有所出入,如何辦理請直接諮詢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母親是可以擁有你父親的遺囑費的。

關於遺屬補貼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調多次了,我給您現行檔案關於調整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5號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

為進一步改善企業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全省經濟和居民消費水平的實際情況,經省**同意,對企業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作如下調整:

一、企業離休人員及符合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後,其符合規定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遼寧省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發[2007]22號)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相同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執行。 二、企業職工、退休(職)人員死亡後,其符合規定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企業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並隨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變動進行調整。

三、企業職工、退休(職)人員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系農村居民的,按其農村所在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低於原各市確定標準的,仍按原標準發給。

四、企業職工(含已離退休人員)因工(公)死亡的,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生活救濟費標準。

五、調整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所需資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對已納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範圍並由企業養老保險**發放待遇的人員及發放標準進行全面認定、清理。對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生前供養直系親屬身份條件的認定,應嚴格按遼勞險[1992]141號檔案執行。對不符合認定條件但納入享受範圍的人員、過去納入享受範圍但現在已經失去供養條件的人員、超標準享受待遇的人員要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堅決予以清退;對於未辦理審批手續已納入享受範圍的人員,要嚴格認定並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不得享受生活救濟費待遇。

今後,省有關部門要加強這方面工作的專項檢查,對不按政策執行的地區,省將核減養老保險**補助。

七、調整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標準,直接涉及供養直系親屬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強,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做好認定和發放工作,確保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按時足額發放。

八、本通知從2023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5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在2023年對遺屬的生活費就下文規定按照各城市(你所居住的當地城鎮)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執行。你所在的城市標準可調整,若調整了,就應增加生活費。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需要到發放單位諮詢的,因為地區不同政策也不同。如果滿意,希望採納!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家是**的,屬於什麼性質的遺屬補貼?由什麼單位發放?

遺屬的享受標準是什麼?

8樓:乙小甲

各地規定不一樣,以遼寧為例:

1、已故人員的妻子孩子父母均可享受。

2、父親年滿60週歲,母親年滿50週歲,子女未滿16週歲或者還在讀書的就可以享受補助,妻子再嫁就不能再享受補助。

具體如下:

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物件,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後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週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後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週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年未滿16週歲,或雖滿16週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工作人員生前撫養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週歲;或雖滿16週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5.夫妻雙方都是職工,一方死亡後其父母需要補助的,由死者單位負責,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為補助物件。一方不工作,其父母無其他子女,長期由工作一方供養的,工作一方死亡後,原單位可將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為補助物件,不工作一方再婚後,不再補助。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應按月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補助標準,非農業人口按高於本人(補助物件)戶籍所在地**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執行,並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相應進行調整;遺屬系農業人口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由各市自行確定。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除按上述補助標準發給外,按下列標準增加補助費:

(1)2023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15%;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和符合勞人險3號檔案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10%。

(2)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對敵鬥爭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犧牲、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

(3)孤身一人又無其他生活**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項增加補助費條件的, 只能按最高一項標準增加補助費。

參考資料: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9樓:周律師說

1、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2、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具體結算方式和金額同當地社保經辦部門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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