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情況可以判罰直接任意球,什麼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和直接任意球

2022-02-13 07:08:09 字數 5678 閱讀 4322

1樓:無間不道

應該是1、4、5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衝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發生以上情況,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2樓:

所有刑事性犯規,看一下國際足聯的規則就知道了

什麼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和直接任意球?

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衝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4樓:匿名使用者

可分為直接任意球與間接任意球兩種。罰球時,須將球放定在隊員犯規地點方能踢出,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當隊員在本方球門區內獲罰任意球時,可將球放定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

二、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獲罰間接任意球時,應將球放定在離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三、比賽開始後,隊員未經裁判員允許,擅自進場或出場,裁判員因此警告隊員而暫停比賽,則應由對方將球放定在比賽暫停時球的所在位置罰間接任意球。

5樓:匿名使用者

除間接任意球以外的都是直接任意球,間接任意球有:越位, 抬腳過高(性質不惡劣),蹬踏(性質不惡劣), 回傳守門員, 衝撞守門員,干擾守門員發球。其他的都是直接任意球。

6樓:三木之足球

新手必須懂得「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判定方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守門員用手和臂部持球超過6秒,應判守門員故意延誤時間,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后,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

(二)當守門員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將球置於地上或傳出,即為進入比賽狀態,這種情況只有對方隊員觸球之後,該守門員方可再次用手觸球,否則應判「第二次用手觸球」犯規,但不包括守門員撲、接球時手觸球后無意脫手,球著地後,守門員再次用手觸球。

(三)守門員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是不允許的,但這不包括同隊隊員由於沒有掌握好技術動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門員處;也不包括同隊隊員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部位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定**,例如,隊員用腳將球挑起後再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或隊員用腳將球挑給同隊另一隊員將球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此時不管守門員是否用手觸球,這種情況不但應被判罰間接任意球,還要因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這個間接任意球的判罰地點不是在守門的觸球地點,也不是警告守門員,而是判將球挑走的隊員犯規並警告該隊員。

(四)守門員不能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五)動作具有危險性。

指裁判員認為隊員的動作有危險的犯規。他的動作目的是為了獲得球或處理球,但動作方式有可能傷害對方隊員或自己。

正規足球比賽中,什麼情況下判罰直接任意球,什麼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

8樓:phoenix風之子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1.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2.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3.跳向對方隊員;

4.衝撞對方隊員;

5.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6.推讓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1.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2.拉扯對方隊員;

3.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3.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簡述如何情況下判罰直接任意球

9樓:凱瑟霖娜

點球是直接任意球的一種.具體如下:

罰直接任意球的9項規定 違犯下列9項之一者,將被判罰直接任意球。

1.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2.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3.跳起衝撞對方隊員.

4.猛烈的或帶有危險性的衝撞動作.5.

從後面衝撞對方隊員.6.打人或者向對方隊員吐口水.

7.用手或臂部拉扯、攔截對方隊員.8.

用手或臂部推對方隊員.9.用手或臂部攜帶球或推擊球(在無意的前提下,下列情況球觸手或臂部可以不判罰手球犯規).

罰間接任意球的5項規定 間接任意球與直接任意球有所不同。足球規則規定了5項內容,凡是違反這5項其中一項的,就要在犯規地點由對方罰間接任意球。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有危險者。2.

隊員做動作的目的不在踢球,而球又沒有在其控制範圍以內,用肩部做合理衝撞。3.故意阻擋對方隊員.

4.衝撞守門員.5.

戰術犯規.

直接任意球是罰球隊員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得分的任意球,俗稱「一腳球」。當我們看到裁判員單臂平伸時,罰的就是直接任意球。

間接任意球是罰球隊員不能直接射入得分的任意球,俗稱「兩腳球」。如果罰球隊員把球傳給其他隊員射門或球觸及其他隊員(包括對方隊員)而入門算得分。裁判員用一手上舉來表示罰間接任意球。

罰點球 概括而言:凡屬在罰球區內由對方踢直接任意球的,都不在犯規地點罰球,而是把球放到距球門12碼的罰球點上執行。

越位規則是在2023年的足球規則中正式規定的。不過,那時的越位規則跟現在的越位規則有很大的不同。當時規定:

攻方隊員攻到前場,前面守方隊員如果只有兩個人(包括守門員)時,那麼這個進攻隊員就算越位了。19世紀70年代初,足球運動開始在西方等國盛行起來,那時,普遍重視進攻,而不大注意防守。這從當時一些國家常用的比賽陣形(1217,1226)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放在前面的鋒線隊員竟多達六七個。

攻方攻到前場,就像決堤的洪水一樣,勢不可擋。守方一搶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襲成功。這樣,由於進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與守的力量極不平衡,嚴重地影響了球技和戰術的發展與提高。

另外,由於攻守雙方缺少人數上勢均力敵的對抗,比賽也就不那激烈和精彩了。為此,一些人便在戰術陣形上動腦筋,有些人則在規則上想方設法給進攻一方以適當的限制。越位規則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現在運用的越位規則,是2023年規定的,它對足球運動技術和戰術的發展,起到很大推動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說,沒有越位規定的制度,也沒有足球運動的今天。

越位,顧名思義就是越過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規則的術語來說就是: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端線者,即處於越位位置。

換句話說,當隊員踢或頂球時,同隊接球隊員在對方半場內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並且他與對方端線之間,只有對方一個隊員時,就是越位了。

如果同隊隊員回傳球或平行傳球時(即球與接球人平行,距對方端線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為他並未在球前面,僅與球平行。

判罰越位的關鍵,不是在隊員接球時而是在同隊隊員傳球時即同隊隊員踢球或頂球的一剎那。當傳球時,接球隊員如果不處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時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罰越位。相反,雖然隊員在同隊隊員傳球時處於越位位置,然後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則應判罰越位。

在對方隊員踢球時,同隊隊員停球或帶球時,無論哪方的隊員,無論在何位置,均無越位可言。因為判定越位是指同隊隊員傳球時的一剎那,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關鍵所在。

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退出場外造成攻方隊員越位屬不正當的行為,裁判員不但不判攻隊隊員越位,反而應在成死球時給守方隊員予以警告。

國際足聯最新規則規定:隊員所站的位置與對方最後一個防守隊員平行(守門員除外),不算越位。

下列情況不能算越位:

1.隊員在本方半場以內者。

2.對方有兩個較其更近於對方端線者。

3.最後觸球或踢球為對方隊員者。

4.直接接到球門球、角球、界外擲人的球及裁判員所丟擲的球。

隊員如處於越位的位置,如果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沒有影響比賽,沒有阻礙對方的活動,或沒有從所處的越位位置獲得有利條件,不應判罰。

如果裁判員已判斷某隊員越位,但在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以前,守方隊員企圖搶截而接觸了球,這個球又被越位隊員所控制,則應判罰該隊員為越位。這個問題在前面已經講過,因為最後觸球為對方隊員。

如果裁判已鳴哨判定隊員越位後,守方隊員由於搶截而接觸了球,這個球又被越位隊員所控制,則仍應判罰該隊員為越位,因為當同隊隊員傳球時,裁判員已鳴哨並判定該隊員為越位。就是說該隊員已經犯規,也是我們常說的犯規在先了。

規則規定:最後觸球或踢球為對方隊員者,不算越位。

這一規定係指隊員雖然處越位地位,但觸球或踢球給他的不是同隊隊員而是對方隊員。

隊員進攻時,由於衝力關係使身體越過了球門線(跑入網內),裁判員應看該隊員是否影響了守門員來決定是否判罰越位。

觀眾在看臺上欣賞比賽,因為角度的關係,往往認為某隊員已越位了,實際上並沒有越位。只有巡邊員的位置才能正確判斷隊員是否越位。

越位是足球規則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則,也是較複雜的規則。從定義來講一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實質。但是,足球比賽的形勢錯綜複雜千變萬化,場上隊員不斷地跑動,像有矛就有盾一樣,有了造越位戰術,也有反越位戰術。

越位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一個個極有威脅的攻勢常常喪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戰術瓦解對方強大的攻勢,不費什麼力氣便可將球「搶」到而由本方踢間接任意球。

請問直接任意球與間接任意球的判罰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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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必須有一個前提,前提是球員a射門的瞬間,球員c並沒有越位,當球員a射門的瞬間,c肯定是要往前跑搶點去的,c跑動的過程中球打在門框上,這時候可以假設防守球員c的對方隊員沒有跟上c,於是出現了你所謂的 越位 這種情況下進球肯定有效。這個判罰關鍵在裁判,事在人為吧,理論的東西就是理論,賽場上什麼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