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法定代表人需要負責公司債務嗎

2022-02-03 16:00:45 字數 5886 閱讀 2099

1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一般來說是不需要的。

公司是獨立法人,以其自身財產對外承擔債務。因此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擔。

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股東,且出資不到位,則會被要求承擔與其出資額相當的債務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幾個點供參考:

1、公司以公司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與法定代表人是誰並沒有直接聯絡;

2、股東以其投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與法定代表人是誰也並沒有直接聯絡;

3、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時是股東,那麼應該以股東身份承擔責任,而不是法人身份。謝謝!

3樓:戎州六年

原則上不需要,特殊情況下需要。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必設的代表機關,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權力來自股東或董事會授權,法定代表人超越授權範圍對外作出的決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後果由公司承擔。所以,公司的債務原則上與法定代表人沒有關係。

特殊情況下需要承擔債務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的法人資格損害公司利益或債權人利益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4樓:李永輝律師

公司以自己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無承擔公司債務。當然具體還需要看法人是否為債務提供了擔保等。

同時,按照現在的規定,如果公司債務無法償還,進行執行程式後,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限制高消費。

5樓:孫法官說法

公司債務,由公司財產承擔償還責任。法人代表不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法人應怎樣承擔債務和法律責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小股東需要承擔公司債務嗎?

6樓:諾諾百科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股東需要承擔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和解和整頓,具體內容有:

一、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三、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釋出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式。

四、制定整頓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後,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並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五、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

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對企業整頓的過程,

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式。

六、裁決整頓結果

企業經和解整頓後,能按和解協議解決與債權人的債務糾紛,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公告終止破產程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反之公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式。

7樓:專業解答王律師

回答有限責任公司破產,股東需要承擔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更多5條

8樓:周律師說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時,只要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還債;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債務不再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

第二條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9樓:明月高樓

如果你登記在冊,即工商註冊上有10%的股份,那麼在破產清算時,按實際出資來承擔責任。

10樓:歐畢律師網

如果你並不在工商註冊,那麼你不是股東,所有的問題都與你無關。

如果你在冊,要不要承擔責任,取決於破產清算過程中,能否提供完整的財務賬冊(即能夠說明公司是破產)如果不能提供的話,則股東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與你的股份多少無關請採納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法裡,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財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一種制度。投資人只需要用其投資到公司的財產承擔風險,而不會涉及到其他的財產。

所以,公司宣告破產,只能以公司的資產承擔債務,不會要求用股東的其餘資產來承擔.你不用承擔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關鍵得看你親戚當時有沒足額出資,如果已足額出資(即投資100萬元到公司),即你不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沒有出資,則你最多在10%的額度內(即10萬元,但如果你親戚已出資部分,如60萬元,你應是在10%x(100萬元-60萬元)=4萬元的額度內承責)承擔責任。

3、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我是公司法人,公司屬於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如果破產了,法人會承擔無限債務嗎?法人個人財產會有連帶關係

13樓:甜美志偉

原則上不需要

負債,但例外情況則需要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公司與股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等高階管理人員在法律上都是獨立主體,股東在向公司出資後已經完成義務。

對於****的債務以及破產,股東或者高管人員一般情況不需要個人償還,除非是這些人為公司債務提供了擔保,或者是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逃避債務等,在這些例外情況需要承擔。

由此可見,具體要看實際情況而定。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的債務以及破產,一般情況下不需要股東等高管人員個人償還。

擴充套件資料:

破產時的債務問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和解和整頓,具體內容有:

一、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三、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釋出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式。

四、制定整頓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後,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並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五、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

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

對企業整頓的過程,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式。

六、裁決整頓結果

企業經和解整頓後,能按和解協議解決與債權人的債務糾紛,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公告終止破產程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反之公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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