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包括哪些,什麼是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以及刑法規定?

2021-12-25 03:29:09 字數 3919 閱讀 6881

1樓:十六夜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一)非法拘禁罪侵害的物件,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於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物件,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在內,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非法拘禁罪的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裡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徵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什麼是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以及刑法規定?

3樓:娘41665廈艙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採用了**、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採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動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在內,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裡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徵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

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藉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幹部。

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於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

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主觀方面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有的出於洩憤報復,打擊**;有的是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取口供;有的是鬧特權、耍威風;有的是濫用職權、以勢壓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認定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

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物件不同。

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

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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