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判刑4年大約幾年出獄

2021-12-19 13:34:59 字數 5763 閱讀 3084

1樓:匿名使用者

判刑四年服刑改造,要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刑罰,如果改造表現較好 ,附合法定減刑條件的,可依法減刑。因此根據實際表現確定服刑時間。

《監獄法》第十六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檔案的,不得收監;上述檔案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是這樣的,法院的意思是減刑或者假釋

只要在監獄裡積極改造,認罪態度好的

可以獲得減刑處理,也可以被假釋

兩年是最樂觀的,也就是最少兩年

過失致人死亡主觀惡性不大,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很重要的我國法律規定,假釋或者減刑,有期徒刑要執行一半刑期,四年那就是兩年。

主要還是服從監獄管理,積極改造

希望可以幫到你

3樓:

如果賠償了,或得到諒解了,判實刑的不多。

4樓:匿名使用者

出點小錢,一年都不用坐

過失致人死亡判刑3年 是重還是輕?為了我早逝的慈母 請求大家幫幫我

5樓:暗香猶存誰懂

輕了,意外不知情的,最少五年。

6樓:匿名使用者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2)薛刑初字第193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

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男,2023年3月27日出生於棗莊市薛城區,漢族,文盲,農民,住棗莊市薛城區周營鎮李村125號。系死者程衍華之父。

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士蘭,女,2023年7月1日出生於山東省微山縣,漢族,文盲,農民,住棗莊市薛城區周營鎮李村125號。系死者程衍華之母。

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劉興德,男,2023年5月29日出生於棗莊市薛城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棗莊市薛城區周營鎮後劉橋村31號。系死者程衍華之夫。

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守敏,女,2023年11月27日出生於棗莊市薛城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棗莊市薛城區沙溝鎮東楊莊村。系死者程衍華之女。

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濤,男,2023年7月6日出生於棗莊市薛城區,漢族,中專文化,城鎮居民,住棗莊市薛城區駐地大泉巷148-1號。系死者程衍華之子。

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劉美華,女,2023年8月5日出生於棗莊市薛城區,漢族,高中文化,城鎮居民,住棗莊市薛城區臨城街道辦事處福泉小區23號樓2單元202室。系死者程衍華之女。

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劉貴梅,女,2023年7月6日出生於棗莊市薛城區,漢族,高中文化,城鎮居民,住棗莊市薛城區臨城街道辦事處黃河大廈北樓3單元501室。系死者程衍華之女。

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曉勤,女,2023年2月5日出生於棗莊市薛城區,漢族,中專文化,城鎮居民,住棗莊市薛城區沙溝鎮後劉橋村31號。系死者程衍華之女。

訴訟**人李忠祥,山東祥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人劉新,山東薛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朋朋,男,2023年3月21日出生於棗莊市薛城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住徐州市銅山區利國鎮孫莊村。系死者程衍華之子。

訴訟**人鄭友亮,江蘇彭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強,男,2023年9月12日出生於棗莊市薛城區,身份證號碼37040319690912565x,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棗莊市薛城區周營鎮單樓村。2023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棗莊市薛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金蘇東,山東恆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棗莊舜天運業****。

法定代表人趙西譚,總經理。

住所地棗莊高新區光明西路8號。

訴訟**人侯本濤,男,2023年3月13日出生於荷澤市鄆城縣,大專文化,棗莊舜天運業****安全經理,住棗莊市市中區駐地文化東路蘋果花園。

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薛檢刑訴 [2012] 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強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劉士蘭、劉興德、劉守敏、劉濤、劉美華、劉貴梅、劉曉勤、王朋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當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

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勇、**檢察員宋揚出庭支援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濤、劉曉勤及其訴訟**人李忠祥、劉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朋朋及其訴訟**人鄭友亮、被告人李強及其辯護人金蘇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棗莊舜天運業****訴訟**人侯本濤均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劉士蘭、劉興德、劉守敏、劉美華、劉貴梅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現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5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李強駕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貨車(魯do5159、魯dr567掛),沿尚未竣工通行的店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薛城區周營鎮陶官加油站南側路段,向右轉彎駛入勝傑物流公司停車場時,因疏於觀察,將由北向南正常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程衍華碾壓至車底,程衍華後被他人送往薛城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23時許死亡。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李強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書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強駕駛機動車輛疏於觀察,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劉士蘭、劉興德、劉守敏、劉濤、劉美華、劉貴梅、劉曉勤、王朋朋訴稱,2023年5月25日17時10分,李強駕駛舜天公司的魯d05159/r567號重型掛車,行駛至店韓路向勝傑物流公司拐彎時,因李強疏於觀察,麻痺大意,將正常在路邊騎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的程衍華軋倒,經搶救無效死亡。李強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其行為給九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依法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舜天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請求判令被告人李強、舜天公司連帶賠償九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70萬元。經查,肇事車輛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陽光保險公司亦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責任。

訴訟**人李忠祥認為,被告人李強在被害人在前行駛的情況下,將被害人碾壓致死,且負全責,其主觀惡性較大,依法應予嚴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賠償請求合法有據;承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適格的附帶民事被告人。

訴訟**人劉新認為,對於該事故的發生,被告人李強在主觀上負有嚴重過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曉勤一直無法接受對被告人李強過失致人死亡的定性,劉曉勤一直認為被告人李強主觀上存在已經預見而放任死亡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被告人李強對於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存在故意違章行為;事故發生前,被告人李強應當看見了被害人;被告人未及時接受調查問詢也是事實,有畏罪逃逸的嫌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曉勤一直懷疑被告人李強酒後駕駛,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曉勤對被告人李強無法諒解,並請對被告人李強依法從重判處。

訴訟**人鄭友亮的意見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劉士蘭、劉興德、劉守敏、劉濤、劉美華、劉貴梅、劉曉勤、王朋朋的訴訟意見一致。

被告人李強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劉士蘭、劉興德、劉守敏、劉濤、劉美華、劉貴梅、劉曉勤、王朋朋的附帶民事訴訟意見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本次事故本應是道路交通事故,由於此道路系正在修繕未峻工路段,因此導致事故案件為過失致人死亡;李強沒有希望發生或者疏忽大意過失實施傷害或侵害的目的;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李強首先撥打120、122,並將程衍華送至薛城區人民醫院搶救**,支付醫療費,並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李強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棗莊舜天運業****訴訟**人侯本濤認為,被告人李強所駕駛魯do5159、魯dr567號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貨車系掛靠我公司經營,每月向我公司繳納掛靠費200元,故我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李強駕駛魯do5159、魯dr567號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沿尚未竣工通行的店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薛城區周營鎮陶官加油站南側路段,向右轉彎駛入勝傑物流公司停車場時,因疏於觀察,將由北向南正常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薛城區周營鎮沙井小學退休教師程衍華碾壓至車底,造成程衍華左下肢損傷、左腹股溝處13×5釐米開放性創傷、左股骨骨折等傷。程衍華後被他人送往薛城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23時許死亡。經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法醫鑑定:

程衍華系由交通事故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李強主動向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報警,並如實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李強所駕駛魯do5159、魯dr567號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掛靠經營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棗莊舜天運業****。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強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濤、李鵬、孫其勝、孫中良等4人的證言、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書證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強駕駛機動車輛疏於觀察,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並應當賠償由此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劉士蘭、劉興德、劉守敏、劉濤、劉美華、劉貴梅、劉曉勤、王朋朋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成立。被告人李強在案發後,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搶救傷者,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強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李強系自首,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願意賠償死者程衍華親屬的經濟損失,建議法院對被告人李強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劉士蘭、劉興德、劉守敏、劉濤、劉美華、劉貴梅、劉曉勤的訴訟**人關於「被告人李強主觀上存在已經預見而放任死亡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不構成自首」**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以採納。被告人李強所駕駛魯do5159、魯dr567號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貨車掛靠經營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棗莊舜天運業****,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棗莊舜天運業****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劉士蘭、劉興德、劉守敏、劉濤、劉美華、劉貴梅、劉曉勤、王朋朋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及訴訟**人的**意見中,要求「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棗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及**意見,因保險償付金的給付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劉士蘭、劉興德、劉守敏、劉濤、劉美華、劉貴梅、劉曉勤、王朋朋的該項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及訴訟**人的**意見,本院不予以採納。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強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

二、死者程衍華死亡補償費455840元、喪葬費22007.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繼厚、劉士蘭撫養費16860元,計494707.5元,由被告人李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棗莊舜天運業****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上述款項,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審 判 長 孫 茂 林

審 判 員 張 濤

審 判 員 王 濤

二0 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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