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被工商局吊銷後應如何處理

2021-07-26 03:33:02 字數 2457 閱讀 3574

1樓:手機使用者

2009-05-25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營業執照被工商局吊銷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如何處理,各法院的做法不同。現舉一起案例進行分析。

原告北京某自動化工程公司訴被告北京某電器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被告北京某電器廠返還原告北京某自動化工程公司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及其利息。 判決生效後,北京某電器廠未履行義務,北京某自動化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立案後,執行人員查明,被執行人因未年檢,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營業執照,其全部財產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並已全部拍賣,現已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另查明,該廠上級主管機關投資到位,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也無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因此,不可能出現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人的情形。

對上述案情應如何處理,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不能終結。理由是,被執行人的營業執照只是被吊銷而非向法院申請破產並破產終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雖然是兜底條款,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5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此條的規定應等同於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在執行中只能限於破產,而不能做擴大的解釋。

也就是說,除第二百三十五條前(五)項的規定及宣告破產的情形外,其它任何情況都不能適用二百三十五條的兜底條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案能否裁定終結,關鍵是要看被執行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登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六路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並公告。

」可見登出是以企業法人終止為條件的,除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依法宣告破產的情形。第一項是依法被撤銷,第二項是解散,第四項是其它原因。這幾項也應包涵於民訴法二百三十五條的兜底條款。

如果只是被工商局吊銷其營業執照而非登出,是不能裁定終結執行的。因為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其他原因」也是彈性條款,是否有吊銷的情形,並無解釋。且吊銷行為,有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種處罰行為,這同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有區別的。

第三種意見認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後雖未登出,但符合條件的,也可依照民訴法的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和第二種意見都有失片面,值得商榷。 第一種意見對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兜底條款理解得過於絕結對化。從立法原意上看,兜底條款的作用在於彌補法律未盡規定的是宜。

第二種意見是對裁定終結的條件有誤解。以為撤銷,解散和其他原因就是條件(除宣告破產)。如此推論,是登出就裁定終結執行,其結果就有可能會造成有的被執行人已被登出,但有財產而漏掉執行或不予執行,這樣做不利於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實現。

筆者以為,第三種意見在現實的執行中是可取的,也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企業法人未按規定進行年檢,通常要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是否應該裁定終結執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該企業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機關行使的公權利,其結果是企業不可能在以其名稱進行經營活動,否則就是違法。至於是否有遺留的財產,不是行政機關管的事。即使企業不進行清算和登出,法律也沒有對其進行追究和處罰的條文。

因此,大量的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後,而沒有進行清算和登出是相當普遍的,也是將來立法所應解決的問題。在執行過程中,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看其企業是否還有財產,有就可執行;沒有就是裁定終結的條件之一。 二、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被執行人被撤銷,登出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可見在執行過程中,還應考慮到是否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義務,變革或追加被執行主體就應成為執行人員的思維定式。 三、執行人無到期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像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對此,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做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執行到期債權只是一種可能,而不是必然的。在執行過程中,對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要經過嚴格的程式,執行時應更為慎重,如組成合議庭,院長批准,上審委會,聽證程式等諸多環節,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和合法權益。

總之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後,如果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法院可以依照民訴法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如果不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則不能立即終結執行。而北京某電器廠正好符合以上三個條件。

2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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