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簽訂合同,一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給我下發了一張解除合同的通知書,然後,在另一張紙上,標題是是

2021-07-26 02:09:16 字數 4156 閱讀 7639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前一個理解沒錯,後一個有誤。

例如,在《通知書》上寫著“你被我廠開除了”,在另外一張類似收據的紙上寫著:“本人已經收到****廠發出的通知書”,然後你在這上籤了字。你表達的意思,是收到了《通知書》,而不是同意通知書的內容——被開除。

“通知書”,本來就是一方表達某個意思讓對方知道,用不著被通知人同意。

若你對該通知的內容存有異議(對“被開除”這決定不服、不同意),可與對方面談;若認為它的決定是違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則你可去找相關部門(例如仲裁、勞動監察辦公室)投訴、解決。

2樓:

你簽字的應該是一份類似回執的通知書,意思是單位已經提前通知你即將接觸勞動關係,具體原因會寫在通知書上,因為你沒有呈現,所以無法判斷因為什麼原因。

根據你的簽字行為,公司可以在1個月後與你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是立即與你接觸合同並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至於是否對方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要看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

3樓:春丶哥

單方面解除合同。方式有兩種,一是直接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對方,說明單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時間等;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以判決的方式解除合同。

按照我的理解,你的情況是已經確認解除合同了。

4樓:趙壯濤律師

在這樣的材料上簽字,只是表示你收到了“解除通知書”,是一種送達憑證。

5樓:

合同節約通知書是單方面作出即有效的,你簽字只是對方想確認一下。

如果對於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要看下通知書中有沒有約定異議期,別錯過了異議期限。

6樓:小禾不是壽司

你好,如果對方當事人有解除權,則合同不需要經過您的同意就可以解除,因為解除權是形成權,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

根據合同法69條的規定,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 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您在合同解除通知書上簽字即表明您已經收到了合同解除通知書,即合同解除。

從你的描述中我不能判斷對方是否有合法的解除權,但是如果您有異議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在仲裁機關進行確認。

7樓:赫尋憶

你要看通知書內容,如果只是一個通知,並不能證明你認可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只能證明你收到他們解除勞動關係的單方面行為通知。上了法庭質證的時候你就這麼說,那個簽字的通知書只是簽收,不能證明自己認可那行為。最主要還是是通知書上的內容,如果有認可之類的字眼,那你簽字就很不利了。

8樓:大餅和豬豬

看是否符合以下情形如果不符合,而且合同也沒有規定單方解除權,那他的解除行為就是無效的,就是根本違約行為,按照不安抗辯權,你就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提前履行全部合同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具備該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

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二、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

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

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對於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

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其合同是否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即使確認了那個解約通知書一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根據入職時間長短申請相應的賠償

解除合同通知單是否有描述理由,如果無理由的話可以申請2n的賠償,n為您入職年限

如果解除時間與送達時間不足一個月,還可以申請一個月待通知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簽收解除合同通知書與解除合同的要件是兩個不同性質的事,你看看合同約定的解約事件發生了沒有?若沒有就是單方毀約,你依法要求對方給予賠償。

11樓:劉付利律師

可以按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意解除合同並不代表放棄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12樓:葉景龍

這個還是要相關部門調查之後才能做出判斷 如對方確實有欺騙行為的話 你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3樓:

拿到合同解除通知書,表明你清楚單位的意向了,

你可以收集對方違約的證據,向當地勞動部門尋求幫助,申請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沒有行動,自然認為你預設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因為,你簽字僅僅是表示了你簽收了這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已,其次是看通知書上的內容,是否有註明放棄一切追討權利之類的詞語,如果有的話,建議儘快提出仲裁要求,第三,根據你的陳述,對方屬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只要你不是屬於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的話,應該是要根據你的實際工齡給予經濟補償的

15樓:陽光的

1,你籤的那個確實是確認收到通知,不表示你同意。2,你接到通知起,30日內提出意見。過期合同結解除。3,合同解除後,檢視條約,是否有違約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效應,只能證明你收到了解除合同書,類似於送達回證之類

17樓:監控大屏

打擦邊球呢,嚴格來說不算,你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後面一張紙不算合同,簽字代表不了個人意願。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個案件中你是否承認了,需要結合第二章紙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目前您還可以完整描述出來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有點違規啊,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的。僅有一張紙不能證明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必須有存根的,不給你證明,可以到人社局投訴。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樓:愛7喵喵喵

不管是你違約 還是對方違約,都應該在通知書上面簽字,而不是另一張紙

21樓:竺泉

針對對方違約,你可以主張對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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