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經濟犯罪法律)的進來看看,懂法律的進來看看

2021-07-01 08:14:49 字數 3857 閱讀 9457

1樓:

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第一,假煙已經被公安機關沒收,說明已經立案了,逃亡一輩子都會被追逃的,不會因為追訴時效而不被追訴。

第二,假設依法應判刑14年,抓獲歸案還是要判14年,逃亡多少年對量刑影響不大,除非刑事政策變動(本罪無重大變動),現在去投案自首,主動坦白交代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追贓,會減輕處罰。

第三,本罪罰金是法定的,一般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但如果犯罪嫌疑人逃亡多年已無可罰沒財產,也不會依此罰沒親友(包括父母子女)的財產。

2樓:網球寶貝

涉嫌非法經營罪?投案自首是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經濟犯罪一般都要並處罰金。

3樓:匿名使用者

1.《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計算。

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3年4月22日聯合釋出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十條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結論:1.本案如沒有被立案則本案行為人行為結束日起過十年不再追訴。

2.本案已被立案,則行為人可能因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看你家還有沒可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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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玩一

認為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是不可以的。但從生活本能的習慣而言卻又是尋常可見的一般行為。就象父母翻看子女的日記一樣,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是侵犯了隱私權;從生活角度而言,是出於本能的關心。

對於你們學生而言,校警之所以這麼做也是迫於無奈,擔心你們不懂事而闖禍,怕你們會帶不該帶的東西進校園。只要沒有耍流氓的行為,忍一忍就算了吧,畢竟也是為你們的安全著想。

5樓:雪兒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位置從來沒變。另外,憲法第三十九條還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除非因為****,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對嫌疑人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但現實生活中,只因為無端地懷疑超市員工或顧客盜竊物品,就置其他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於不顧,貿然對員工或顧客進行強制搜查的事例簡直是數不勝數。不少遭到非法搜身的顧客提起了民事訴訟,大部分得到了施害方的公開道歉和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制越來越普及的現代社會,每個人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原來很多人都會被人搜身而就任由他人搜,但這是侵權行為,那麼,搜身侵犯什麼權利呢?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位置從來沒變。另外,憲法第三十九條還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除非因為****,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對嫌疑人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但現實生活中,只因為無端地懷疑超市員工或顧客盜竊物品,就置其他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於不顧,貿然對員工或顧客進行強制搜查的事例簡直是數不勝數。不少遭到非法搜身的顧客提起了民事訴訟,大部分得到了施害方的公開道歉和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可以告。但是肯定告不贏

8樓: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有損人格尊嚴,可以告它

9樓:

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可以告他。

10樓:南邕

“進行全身檢查,不是用儀器是用手翻身的”這不行...

先向學校反映,學校應該會糾正。

如果仍舊不改,可再向當地主管部門反映,甚至讓****。

11樓:我的幸福就是陪伴著你

行為違法了,可以去校長辦公室投訴。儀器掃描可以了

12樓:杜市園

違法的,可以起訴,但是學校不查手機等違禁物品,學校亂七八糟也老火,所以建議女生由女教師檢查!

13樓:

只怕你告了在學校的日子不好過,委屈一下自己包容了搜身吧

14樓:

當然不合法,可作侮辱人格告佢

15樓:睡眠愛好者

根本沒錯的,只是學校把錢都花在了教育上,太窮了而已,根本買不起安檢門,以上可以聯名到教育局專門送一面錦旗頒發榮譽,順便集資一筆專門的經費。

16樓:來自陽嶺昂首挺胸的長頸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遵嚴不受侵犯。

17樓:小笨玩遊戲

可以告,但是,你要確定的是“肉手搜查全身”,這個無疑就是非禮,這個不能亂說,如果沒個校警都用手搜查學生全身,這是嚴重侵犯,得治理。

18樓:韓冰寧

我覺得這校警的做法雖然不對,但是站在他的立場上交換角度想,他的做法也沒有錯,錯就錯在他不應該用手查學生的身,學校也有錯沒有給他配置儀器,他和學校都有責任。

19樓:梅建波玩石創業

這是對於個人身體權利的非法入侵,同時也會造成心理傷害,可以起訴他。

20樓:

應該屬於侵犯隱私。是不道德的

21樓:歷史智慧苑

你是初中還是高中?你可以給校長建議女教師檢視女生。學校可能是在檢視手機等違禁物品,不查不行,查吧也是違法的,不知道違法和道德之間如何平衡?

22樓:鼕鼕的暖冬呀

不合法,侵犯了孩子的隱私權。。他們無權翻查孩子的東西

23樓:

這是不合法的以現在的科學技術,完全可以用人體掃描嗎

懂法律的大大們進來看看HELP

首先,一件衣服的標的應該不到1000元,不夠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其次,我個人認為婆婆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當中緊急避險的概念,也不存在受到刑事處罰的問題。既便給衣服所有人造成損失,也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只要把當時的情況說明清楚即可。放心吧,婆婆不會有太 煩,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也不會受到治安處罰的。如果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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