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有何規定

2021-06-27 21:40:26 字數 2860 閱讀 5874

1樓:筆中從沫

遺屬補助政策相關規定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卹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物件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準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稽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瞭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物件,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後,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後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標準執行。

14、2023年1月1日執行新標準後,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2樓:土流集團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物件,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物件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餘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營企業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卹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卹費開支渠道解決。

3樓:

遺屬補助歸哪個部門發放?

國家對離休幹部遺屬待遇問題

4樓:

對國家對離休幹部遺屬待遇如下:

1、喪葬費: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23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乾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2023年9月1日起調整為:

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5樓:

離休幹部喪葬費怎樣規定的?

6樓:泉靜楓

我父親是副廳級離休老幹部在吉林省第二建築公司離休,在2008.10.病故,母親沒有老保,這種情況那裡找能解決

7樓:戚廣利

國家對離休幹部遺屬待遇很多,只是部分地區沒有落實好。

8樓:

是江蘇淮安市清江浦區人

9樓:懲戒武士

不是所有離休幹部遺屬都有待遇,只是對其中無工作、無固定收入的遺屬進行生活補助,生活特別困難的,考慮給予困難補助。各省有檔案,國家沒有統一的具體標準規定。說國家重點照顧是談不上的,畢竟他們是因離休幹部的因素才被考慮到照顧範圍。

你順便把你哪個省哪個縣市區的寫一下,幫你查下當地的規定勞人老〔1982〕10號檔案規定:“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原單位同級在職幹部同樣的困難補助(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具體規定貼不出來,給你個連結自己看

國家對離休幹部遺屬待遇問題,離休幹部遺孀應享受待遇?

對國家對離休幹部遺屬待遇如下 1 喪葬費 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 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 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乾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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