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判刑後會怎樣分配監獄

2021-06-11 17:38:05 字數 2213 閱讀 3801

1樓:華律網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判處有罪的,才稱為罪犯或犯人,在此之前統稱為犯罪嫌疑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人。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後,並不會主動通知家屬。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採取拘留措施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可見,上述規定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是被唯一通知的物件。不會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了刑罰,家屬卻不知曉的情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採取拘留措施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樓:乙小甲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監獄法》等都沒有明確對判刑後如何分配監獄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除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外,其他罪犯由人民法院送往監獄進行集訓,然後由各省監獄管理局根據所轄監獄的押犯情況進行分配。

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和監獄在關押的人員,主要的承擔的司法責任等方面有區別,主要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第五條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定,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定看守所。

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定看守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第三條 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 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被判刑的就叫做罪犯,也就是犯人,判決下達15日且犯人不上訴的,他的檔案就會交到監所管理局由他們來分配,具體的依據不明。但是一般規律是你在本市犯罪一年左右的基本就在看守所服刑了,其他的一般就是分配到本省的監獄服刑!

4樓:匿名使用者

監獄的管理許可權在省、市、區一級監獄管理局。具體要看是所在市有無監獄、所犯何罪、刑期長短來定。另外女犯、危害****的罪犯、職務犯罪的罪犯有專門的監獄關押。

如果不是短刑犯(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而且你所在的市又無監獄的話,肯定要送外地監獄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大致分為重刑犯,輕刑犯,女性犯及未成年犯幾類監獄,視服刑人員的狀況分配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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