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根據什麼?由哪個部門確定

2021-06-05 04:42:00 字數 1244 閱讀 3763

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三條來確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來確定。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機構證明工傷**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終止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3日內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3)工傷職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向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傷情,由醫生決定。以徹底恢復為限。

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您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 辦理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樓:匿名使用者

大家一定要注意,申請工傷的時候,一定要先檢視《停工留薪期目錄》,一定要讓醫生按照上面的字寫!!天津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很不像話,如果字寫得不一樣,就給你的停工留薪期定少,應該定10個月的給你定3個月,大家謹記啊!而且還有看他們的心情給你定,延長的時間沒有具體法律規定,所以主要是看第一次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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