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在押人員,侍判,在此期間如果有人告詐騙,能加刑嗎

2021-06-05 04:07:43 字數 560 閱讀 4128

1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刑事犯罪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判決宣告以前,如果又發現新罪,可對所犯罪行分別判決 ,全新執行,實行數罪併罰。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具體數罪併罰的量刑標準規定如下 :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偵查,不會直接加刑的。凡事都有程式。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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