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判了緩刑的國家企業單位的正式職工,是否必須開除工職

2021-05-04 08:48:44 字數 1513 閱讀 4517

1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的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緩刑的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

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的規定,及第四條""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期滿釋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拘役期滿釋放後,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收回的,分配適當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重新確定的職務和工資等級應低於拘役前的職級和工資待遇"的規定,您的朋友被判緩刑後,不一定被開除公職.

2樓:駝絨色特

企業管理人員被緩刑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似乎不應該用「開除」),是合法的。

2023年開始施行的新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第六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緩刑人員仍然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所以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國有企業人員被判緩刑是否要開除

3樓:手機使用者

企業管理人員被緩刑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似乎不應該用「開除」),是合法的。

2023年開始施行的新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第六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緩刑人員仍然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所以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以下為勞動法三十九條原文: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判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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