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離婚,到底是女人吃虧,還是男人吃虧

2021-04-22 09:18:18 字數 1678 閱讀 5911

1樓:斜陽紫煙

婚姻的事不能簡單的用虧與欠來評價。金錢,時間,精力,感情都不是用計算器可以計算的。

當婚姻使雙方都無法再繼續時。再下去就是折磨與損害。這裡就更不可能用虧欠去評判了。

2樓:平凡一片葉子

這裡要我說沒有什麼

吃虧不吃虧,畢竟結婚是兩

個人的事,離婚也是兩個人的事,這裡就不存在誰吃虧,我覺得存在的只有後悔不後悔。離婚就是兩個人感情走到終點才會離婚,或者說找到一個跟合適的,當這是真的嗎?也許後面的一個還沒有前面的好呢?

婚姻本就是該珍惜的。

3樓:糖糖的蘑菇口袋

那要看在這場婚姻中,誰投入的情感多了。往往情感投入多的一方越受傷,也就越吃虧。

4樓:裴蓁律師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簡單一概而論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女人離婚還要帶有別人財產,最不要臉的!

婚前買婚房男方家長付首付,婚後女方還貸款,離婚後按新婚姻法房子怎麼分?女方是不是太吃虧了?啊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確認房產登記

在誰名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內。如登記在男方

容一人名下,離婚分割時一般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但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財產,男方在獲得全部產權的同時還應根據還貸出資、房屋增值等情況對女方進行補償。

「婚後女方還貸款」的資金是**與何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的工資、獎金、公積金、經營收益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女方以此類資金還貸,其中也有男方的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樓:

估計是離婚的話,男的把貸款那部分給女的,房子就是男的了。女的想要房子,就把首付的錢給男的

新婚姻法出臺,結婚前女人應該怎樣保護自己?

8樓:匿名使用者

將丈夫的婚前財產送給你一部分,這樣你就不會淨身出戶了。

9樓:紗之雪女

如果對方同意,可以再婚前讓你的男友把房子贈與給你……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婚後請你老公幫你一起存錢在買套房唄~~~

然後跟他說這套房請他送給你(記得簽有法律效益的贈送協議阿)

這也無不可吧? 只要有心存錢~~~還是會買到的不是嗎?

11樓:韶光易士

我懂一點,希望來可以幫到你!自!

結婚前,很多家長多的做法是男方買房,女方負責裝修和家電用具,按照新婚姻法,將來離婚,女方比較吃虧。雙方可以籤一份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按照各自的投入比例分割財產。但婚前前這樣的協議,很可能不是結婚而是結仇,所以因人而異。

還有一種比較實用,丈母孃可以要求房子寫上自己女兒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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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就按協議,沒協議就按法律。法律只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處理,婚前和婚後的個人財產都是個人的,不做處理。婚姻法第17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