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建築勞務分包是實行差額徵稅嗎

2021-04-19 01:07:46 字數 3860 閱讀 2072

1樓:會計網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於一般計稅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式,甲方取得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如果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不可以抵扣。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增值稅差額徵稅的總承包方,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一、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及其稅務處理

1、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公告第17號檔案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第二類是公司註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

其中第一類又分為兩種:

(1)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

(2)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

第二類只有一種差額申報增值稅,即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申報增值稅。

2、建築企業差額徵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公告第17號檔案和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徵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築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築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果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3)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或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註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註欄」中必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專案的名稱。

(5)建築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①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影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②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影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③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影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建築企業差額徵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1)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差額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公告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3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築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差額預繳增值稅。

第一,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第二,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四,建築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2)在公司註冊地國稅局差額零申報增值稅的處理。

由於只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行為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在公司註冊地國稅局差額申報增值稅的情況。而且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發生分包情況下,在工程所地國稅局已經按照3%的稅率差額預交增值稅,回公司註冊地也是按照3%稅率差額申報增值稅,基於規避重複徵稅的考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公司註冊地國稅局只能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二、簡易計稅方法的總分包之間差額徵收增值稅的發票開具及賬務處理

1、會計核算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1)二級科目「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2)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級科目「預交增值稅」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企業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企業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餘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2)《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但應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但是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即總包應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作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以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這與《建築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相吻合。

2、稅務處理依據

按照《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築業採用簡易計稅的情況下,建築企業總包扣除分包差額計稅,即按照(總包額-分包額)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進行預繳增值稅和在建築企業註冊所在地零申報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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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增值稅差額徵稅的總承包方,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公告第17號檔案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分為兩類:(1)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2)第二類是公司註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

建築企業差額徵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公告第17號檔案和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徵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築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築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果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3)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或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註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註欄」中必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專案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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