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宣佈破產,法人代表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2021-04-17 21:45:03 字數 5310 閱讀 6891

1樓:猴疤儷

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法復定代表人,代表法制

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關於法人代表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擔責任外, 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樓:錦瑞藝雕

要是公司的私人經濟和公司有來往化,破產了就會拿私產抵公債,要是公私分明瞭的話,還好辦一些

3樓:珈薇

如果有債務,就會被法院起訴,釋出限消令,不能坐飛機高鐵,鵝是解決這個問題的

4樓:___fallen丶

從法律角度講就是該公司的法律指定代表人;具備承擔刑事和民事的主要責任人回;對公司所觸犯國家的政策法答律法規和規章作為法人代表要負主要責任;對給公司的利益,財產帶來嚴重損失的也要負主要責任;從事非法經營的,向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作為法人代表要負主要責任;

5樓:你大爺

只有沒有違法的事情就可以,正常經營導致破產無所謂 國家政策允許

6樓:最愛

1、企業

抄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襲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小公司破產後、法人代表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7樓:無奈啊快點

分析如下: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

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

****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企業法人破產的申請與受理   破產程式是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按比例清償的原則,以及法定清償順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在全體債權人中間進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式。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式開始的條件,破產案件的受理是破產程式開始的標誌。

3、破產的申請

破產的申請分為債務人的申請和債權人的申請二類。

債權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

第一,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

第二,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示權;

第三,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因此,以下幾種情況的當事人沒有破產申請權:

(1)基於物權或人身權提出的 給付內容的請求。例如,排除妨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特定物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原則上無破產申請權。

(2)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

(3)喪失了申請執行權的債權。

(4)未到期的債權。   司法實踐中,有擔保的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很少申請債務人破產,因為他有從抵押物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償,他不會申請債務人破產。

那麼,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有無權提出破產申請呢?我們認為,否定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法律上並無根據。如果出現抵押權實現困難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償的情況,有擔保的債權人仍可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一般情況下,由債務人自主決定。但國有企業申請破產,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非國有企業申請破產,是否須經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並無規定。但依據《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份****的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解散、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職權。因此,我們認為,公司自願申請破產,與公司解散一樣,是關係公司存亡和股東權益得失的重大事項,也應照此辦理。

除自由決定是否申請破產外,法律也規定了個別強制情況。《公司法》第196條第1款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4、申請破產應提交的檔案和材料

實踐上,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提交義務較債權人的申請多一些,下面列出債務人申請破產應提交的主要材料:

(1)破產還債書面申請。

(2)上級主管部門(指企業開辦的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檔案。沒有上級主管的,應提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破產的決議檔案。如果是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還應由同意開辦的外經委批准。

(3)縣級以上的勞動人事主管機關同意的職工安置方案的批覆檔案及落實職工安置費用資料,主要是指勞動人事主管機關同意安置職工的承諾書和社會保障局的意見。

(4)審計報告、債權清冊、債務清冊、企業為他人、他人為企業的擔保情況說明。

(5)企業虧損情況的詳細說明。

(6)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會計報表。

(7)資產狀況明細表和資產處所說明表。

(8)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的說明。

(9)企業的營業執照、章程、驗資報告、成立合同等有關成立情況的材料。

5、破產的受理

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產申請,就標誌著破產程式的開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廣東省公司破產條例》均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破產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受理)後,破產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併發布公告。一旦公告,申請人就不得撤回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式應當中止;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尚未審結且另無連帶責任人的,應當終結訴訟,由債權人向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申報債權;

如尚未審結且另有連帶責任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申報債權。此外,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三個月內審結的,應當移送至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發現破產企業作為債權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並且在三個月內難以審結的,應通知該法院移送。

(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職權

1、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之後,該企業的債權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由全體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律師可以受某個債權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託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發表意見,通過綜合分析各種情況,為當事人決策參謀,以保證債權人能真正獲得最大的收益。

我們曾經辦過這樣的案件: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申請。b、c、d、e四公司均是債權人,b公司的債權5000萬元有a公司的一幅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c、d、e三個公司的債權無財產擔保。

b、c、d、e四公司為具有共同主管部門的關聯企業法人。法院受理期間,a公司的主管部門提出對該企業進行整頓的申請,法院同意後,企業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中斷破產程式,以圖避免破產的命運。

作為b、c、d、e公司的主管部門的法律顧問,我們分析情況,收集資訊,認為b公司債權有優先受償權利,在債權人會議中無表決權。c、d、e公司雖然有表決權,但債權的比例不足以影響和解協議的通過。而根據當時情況分析,大多數債權人贊成和解協議的內容。

我們於是向b、c、d、e公司的主管部門建議:b公司的債權佔有較大比例,如果b公司放棄優先受償權,換取在債權人會議中的表決權,則完全可以阻止和解協議的通過。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破產(gōng sī pò chǎn),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中國公司法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所謂和解,是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而不是通過人民法院破產還債的方式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和解和整頓,具體內容有:

一、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三、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釋出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式。

四、制定整頓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後,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並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五、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

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對企業整頓的過程,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式。

六、裁決整頓結果

企業經和解整頓後,能按和解協議解決與債權人的債務糾紛,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公告終止破產程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反之公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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