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得前一月前夫給我寫下得欠條有效嗎

2021-04-16 22:59:13 字數 3798 閱讀 7826

1樓:time元封

這個錢,需要確定是否你也跟著花了,如果沒花你不用負者還款。離婚內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容

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式解除夫妻關係。

2023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2樓:黑暗中走來

親,首先你得說清楚這錢是怎麼欠的?婚前欠的,還是婚後欠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copy前夫寫下的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如果欠條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前夫在自願合法前提下出具欠條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前夫不按欠條約定償還債務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前夫按欠條約定償還債務。

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有效,債權債務夫妻都有權分配有義務承擔。

離婚後,前夫寫下的欠條能追回嗎?

5樓:易軼婚姻家事律師

你好!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欠條有效、且欠款情況真實存在,可以要求支付欠款。

6樓:

離婚後,前夫寫的欠條可以要求其承擔給付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7樓:天上幸運星

那當然可以了,是受法律保護的。放心

離婚之後前夫寫給我的欠條可以通過法院要回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是實際存在的債務還是因為一些保證寫下的不實債務,實際債務當然可以要回,如果起訴,儘早,兩年期就不再受理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欠條,估計不行吧!如果是借條完全可以!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在網上問律師,我用過的

婚姻期間,丈夫給妻子,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11樓:home好人一個

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婚姻期間夫妻之間的欠條離婚時有效

王某和其愛人李某因為性格不和準備離婚,除了共同財產的分割之外,2023年李某要給他的乾媽買金項鍊、金戒指和金耳環首飾,慶祝他乾媽的60大壽,一共花了3萬餘元。

當時王某不同意花這筆錢,李某就給王某打了一份3萬元的欠條,說這錢算是借王某的。現在李某又主張他花的這筆錢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欠條是無效的。

對於夫妻兩人之間的欠條,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之間關於借條的約定無效,因為欠條的時間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3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借出的3萬元應有夫妻兩人共同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夫妻之間關於欠條的約定有效,雖然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欠條的性質屬於民法上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因此離婚時應按照約定處理。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即欠條的效力應為有效,離婚時應按照約定處理。

主要有三個理由:

第一,本案涉及的3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對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有規定:

(1)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本案中,李某給其乾媽買東西所花的3萬元其性質不符合婚姻法關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規定,明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夫妻可以對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這裡指的財產權利,包括對財產的佔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中,李某給王某打的3萬元欠條,涉及的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時間、範圍、方式都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本戰中約定的夫妻財產行為有效。夫妻約定財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屬於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

(1)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

(3)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

(4)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後失效;

(5)婚前訂立的約定應在婚姻締結時才生效,雖訂立約定,但未締結婚姻或婚姻被宣佈無效和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沒得到法律的認可,該約定無效。

和其他合同一樣,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對當事人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從訂立起就無效。而本案中,欠條屬於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一份借款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李某給他乾媽購買首飾的行為就屬於「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行為,因此簽訂的欠條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期間夫妻之間的欠條離婚時效力的確定

12樓:44妖妖

因為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後財產歸屬情況,借條就是一種書面形式約定,故有效力,可以要,但是可以要借款的全額還是一半,要看是拿婚前或者婚後個人財產借的還是婚後共同財產借的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給妻子寫得欠條等離婚可以拿這個條紙要帳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離婚後有效。

15樓:匿名使用者

婚內老公給老婆寫欠條有沒有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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