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男方在我身上花了2500塊錢現在分手了男方要求讓我還錢,如果不還算不算咋騙

2021-03-31 22:02:15 字數 5695 閱讀 7661

1樓:舒雅傑

詐騙復?首先啊,無論是現實的戀愛制或是網戀,在這個過程中的一些消費都是正常的,只要不是數額巨大,不是你收了這些錢到自己腰包。根本扯不上什麼詐騙。

孩子,你真是遇人不淑啊,不過還好只是網戀,沒有損失,也算給自己上了一課。以後不要那麼傻。直接刪掉他就好了。

2樓:雯禎裕華是我

如果一次性給了你這些,而且有語音證明,那逃不過詐騙嫌疑!

3樓:蔚藍

不算是,因為那個是不管是買東西還是給你的,都是當時他自願的,不屬於詐騙

4樓:拉特

還個屁啊,他情願願意的你沒逼他 現在分手還有臉要錢,直接刪,

男方為我花了三千多塊錢,後面分手,他要我還錢,還說要告我,發資訊威脅我,要報警,有用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如果你真不想和他處了,有錢就還給他,他說那些只是不想和你分手,他也是沒有辦法才這麼說,真分了他也不能把你怎麼樣,你要是不想還,也可以不還,這樣的事沒人會理會,報警更沒用,

6樓:上下求索

有用,女孩子別亂花別人錢!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7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8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9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12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14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和情人在一起八年前,現先分手男方要求我退還他花在我身上的錢,請問這錢我該退還嗎?

15樓:畢呈財

這個男人就不值得在繼續相處下去了,那得看你倆之前他送你的東西是他自願的還是你威脅他的。要是都是他自願送的你可以不還,要是你想跟他斷的乾淨利落給他也可以。

16樓:樂哥大將

如果確實在你身上花很多的錢,是你提出的分手應該適當

的給一些,包括他給版你買一些貴重物品

權,衣服等等,想吃飯什麼的就不要算了,差不多,你找一個差不多的價錢可以還給他,這樣也算和平分手了,遇到問題是否滿意,請採納,謝謝

17樓:起風飛舞者

沒有必要去給他!為什麼有人把這事當成救濟

18樓:不大不小的

不需要退還的。情人關係 在你身上花的錢屬於贈與 所以不需要還得。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錢是你情我願花的談不上要還,何況這麼多年的清單估計也算不清楚,他這就是故意刁難你,這麼斤斤計較的男人也讓你徹底看清了他的真面目。

20樓:鄒新民張小楊

如果是你提出的分手,你肯定要退錢給人家,畢竟你們在一起有八年了,肯定是花了男方許多的錢。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提的分手,對方事奔著結婚去的那貴重東西最好退還一些和平分手就好,神呢吃飯玩樂的錢就沒必要退還了,當然看你從清理上考慮還是法理上考慮了。

22樓:rpk坤

如果不是你打借條借他的錢,那就沒必要歸還。因為你們在一起的時候,是他願意花的錢。

23樓:東方清雲

這些錢屬於贈與和共同消費無法償還

24樓:

如果是他送你的財務,就退給他吧。如果吃飯這些算不清的,也沒必要賠吧。

25樓:晨瑞

給你身上花的錢是不用退的,但是如果他送給你的貴重禮品,金銀首飾,這種可能他要討回去。

26樓:十一月蔚藍海岸

如果不太多,就退吧。退了以後兩清了。省的以後他纏著你要。而且,不要做情人,不要做情人,沒意義的。努力找一個單身的真正對你好的,加油

27樓:強哥自釀白酒

不退 沒有這一說。

28樓:入住中原為帝

無憑無據,即沒騙,又沒欠,何來還錢?

29樓:衣裳滿袖

不應該啊,這個錢就是買的你的青春,你還了他,你的青春損失費誰出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30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1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2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3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35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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