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22 07:24:26 字數 974 閱讀 7855

1樓:解憂

《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就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說明危險事項以及工傷保險事項。

《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擴充套件資料

《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2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有以下幾項:

(1)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承擔的責任。

(2)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勞動者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勞動者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

(4)勞動者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採取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5)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工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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