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老公的工資是共同財產,老公好賭,把工資都輸掉了,如果我要離婚,能讓我老公把輸掉的錢給我嗎

2021-03-21 12:53:25 字數 5359 閱讀 2661

1樓:蛋炒飯

如果是賭債就可以不用償還,因為賭博非法,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共同債務,而如果你們的錢一起償還了。你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分配財產多分配你一部分,法院會支援你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有就可以分 輸了就沒有了,只要她不少別人錢,要是他賭錢少別人的你也可以不還,有他自己一個人承擔

3樓:am堅信

你也真是太肯想了,難道夫妻做不成就要逼死對方嗎?做人留一線為好,必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嘛。

4樓:小熊維

婚姻期間老公的工資是共同財產,老公好賭,把工資都輸光了,不管是他輸光了,還是他有多少錢?那都是你們夫妻共同的錢和債務

遇到無賴老公,離婚居然要求我把工資作為共有財產分割,這該如何是好?

5樓:細緻位飼

看完了,謝謝你還說的比較細,發至肺腑,日子過的確實不易,不光心累,身體也累,這樣下去你終歸是要垮掉的。

其實獨生子女現在很多,從小的嬌聲慣養,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這種也很多,但你老公這種性格、這種人品確實罕見,可以用極品來形容。既然結婚過日子了,大家都相互體諒。這點根據你的描述你老公沒盡到什麼責任,反而是衣食無憂任逍遙,吃穿不夠伸手要,不知金錢苦中來,反讓享樂塗痛快。

這個很大一部分是個人的成長環境和父母的教育環境造就了這個性格,在軍隊鍛鍊後讓性格更堅定,但自私這一面和理解他人這方面看來還是沒有很大的改觀。反而有時候給人感覺變本加厲,讓人心酸苦悶,氣憤無比。

首先這兩個家庭的環境和條件可能不是很匹配,造就兩個家庭之間在結婚之前都有隱隱之語。都在給自己鼓勁,從以上文字可以看出,你父母仁慈、大義,顧全大局。眼光向前看,有苦難言。

對方感覺自私自利、不為家庭添鹽加醋。反而巧挖樑柱。生活費不給你那是應為他覺得他給的這點錢對與自己的生活費已經足夠了,他沒想到他是一個家庭的新主人,面對著上有妻子岳母岳母,這種境況。

還有一方面就是男方一直住在女方家裡他本身感覺自己低了很多,感覺自己抬不起頭,一般男人都會這麼想,但這個角確相反,可能是一種變相的對這個家庭的不滿,覺得自己在別人屋簷下沒什麼地位,有自己買不期房,感覺很自卑但性格有很要強,不會表現出自己弱勢的一面。所以要好好開導。

婚姻建議:

二個人單獨出去找個安靜的環境說說你對他的看法,對這個家庭的看法,甚至以後將來的打算。看對方怎麼說。如果還是如吃如睡,不當回事那你就得考慮退路了。

順便找個機會問問他是怎麼想的。問問他現在給家裡給的錢假如你和他出去租房子住,這2000塊我們房租交了,水電氣網交了就所剩無幾,或者根本不夠。你是一家的男人,是我們家的頂樑柱,你說說這麼繼續我們還這麼過日子,這日子還有什麼奔頭?

我們該想辦法讓我們的日子好起來。。。。。等等這類給人感覺即使夫妻在聊家常也沒有什麼壓抑的感覺,以心相待,以誠相談。

感覺你們主要是平時相互交流的時間不多,交心的時候很少。都看到對方不順眼脾氣就來了,你不語我賴的理你,你不言我不會拉下架子找你聊。這不可取。

夫妻之間沒那麼多條條框框,沒那麼多面子。關了門沒什麼人看的見,即使你媽聽見也會理解。

希望樓主多溝通,多理解。實在不行你還沒有孩子,嫁出去也不難。

結婚後老公掙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6樓:華律網

很多人諮詢我的時候都會問到,我婚後的所有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說這個問題。我國《婚姻法》第17條對於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約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針對以上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我國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是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年功工資六大部分組成的。

而這些工資都包含在婚姻法17條規定的範圍內。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割。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樓:just享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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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8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你婚後的上述個人收入屬共同財產,只有符合第二八條規定才是個人財產。

9樓:法律快車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不是倒貼嫁他?婚前你不介意他一無所有,只圖他對你的好。婚後像變另一個人,男人主義家庭暴力,他總說自己是一家之主,他發工資一分錢不給你,什麼事情不跟你商量,委屈無法傾訴,感覺自己被騙婚姻,你想離婚他不同意,你為孩子將就生活,維權很難你嫌麻煩。

沒給禮金,沒婚戒指,沒辦婚禮,房是岳母買給你嫁妝,車也是你貸款月供,婚前家公因病去世,家婆殘疾要你照顧,老公長期加班出差,自己父母不在身邊,懷孕犧牲自己事業,在家做有付出無收入的全職媽媽。容易得手男人不會珍惜,你越好他就越認為你作為女性為家庭貢獻是理所應當。獨自承受痛苦,將淚吞肚子裡。

他工資可能給他媽保管,明顯他心底不把你當一家人。有些家婆在年輕時受過的苦想在媳婦身上發洩,可能家公對家婆像你一樣,家婆學到,教給兒子,你老公有戀母情結,其實媳婦被家婆欺負最好辦法是討好家公,男人都一樣是談新厭舊,男總覺別人女人好,可惜你沒家公幫忙,家婆和老公才得寸進尺。非常無助,沒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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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不給我生活費每個月都用我自己的工資我要離婚請問財產怎麼分

11樓:上海笙銘律師

1、丈夫雖然沒有給妻子生活費,但丈夫的工資存起來的情況下,不管存在誰的名下,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可以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要求分割;

2、法律依據:

1)《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2樓:水門の王

你的工資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他不給你錢是不是把錢用在家庭建設或照顧子女和老人身上了?只要沒幹出格的事,摳一些,只是人的本性問題。建議你自力更生,他不給,就花自己掙的。

離婚是大事,望考慮清楚,不要輕易走離婚這條路。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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