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盜取他人器官的問題盜走他人身體各器官,是屬於盜竊罪嗎

2021-03-07 17:53:28 字數 1598 閱讀 6093

1樓:梧桐霧語

(一)對手段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採取麻醉手段),或沒有實施手段行為(如醫生利用給他人動手術之便),而非法攫取他人器官行為的定性。對此類犯罪的定罪,就是對非法攫取他人器官這一目的行為的定性,非法攫取他人器官,必然後果就是他人的身體受損和器官缺失,直接威脅到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同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非法佔有他人身體內的器官,必然傷害他人身體和威脅他人生命,而置他人的生命健康而不顧,希望或放任他人的生命被剝奪、健康被損害,有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主觀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對於是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則根據行為人攫取的他人器官在人生命中的地位和作用來判斷確定,對於攫取致命器官的,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對於攫取非致命器官給他人身體造成損害達到構罪標準的,則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二)對手段手為構成犯罪(如採取殺害、傷害他人手段),非法攫取他人器官的定性。對於手段行為構成犯罪的,則是行為人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其手段行為也觸犯他罪,屬牽連犯,應當對目的行為定罪後,與手段行為所犯之罪,擇重罪處罰。

(三)對於行為人趁他人昏迷起意非法攫取他人器官的定性。對於受害人渾然不知,則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對於在非法攫取過程中,受害人醒來反抗而行為人採取犯罪手段非法攫取的,則以上面所列第二種情形以牽連犯處斷。

(四)對於行為人非法攫取他人器官後又對受害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前後行為是出於不同的犯罪目的和故意而實施的不同犯罪行為,分別構罪,應當數罪併罰;對於行為人非法攫取他人器官後又傷害或殺死受害人的,由於前後行為均是出於傷害他人或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則遵循重罪吸收輕罪的處斷原則定罪。

(五)對於行為人非法攫取與活體相分離的人體器官的,由於行為人所攫取的器官已與活體相分離,屬法律之物,能夠成為財產罪的犯罪物件,應根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具體定罪,對於祕密竊取的,則認定為盜竊罪;以暴力或脅迫等手段劫取的,則認定為搶劫罪,等等。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和你一樣是對此很憤慨的人,社會我們是改變不了,我們只有做好防範,我們自己和身邊的人不要貪圖所謂的便宜,不要輕易的相信陌生人的「好話」,我們要把「同情心和樂於助人」的精神、貪玩的好奇心、沉迷於權、錢、色感性思想收回來,保守起來。不要讓別人傷害自己,不要讓他人受到傷害,。

再者,我們只有呼籲社會,喚醒更多的人們認識我們的環境,我們生活在一種危機之下 這位朋友只說了現實社會的一個小點 更多事我們都的以代價喚醒人們 我想能解釋你問題的人是不會在這裡說話的 這不是個人問題 集體問題 是一個社會問題……

3樓:m_你來迷戀哥

記住,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現在人為了錢什麼事幹不出來,世界上好人多,壞人也不少

盜走他人身體各器官,是屬於盜竊罪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中有組 織 出 賣 人 體 q 官 罪的罪名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他人出 賣 人 體 器 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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