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女的不要老公睡在一起幾個月可以申請離婚

2021-03-07 11:02:22 字數 6083 閱讀 9696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了,就是感情破裂,沒有共同話題了。他沒有上進心,沒有責任和擔當了。

2樓:暗影夜魂

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一是訴訟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的規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就一定可以離婚。

事實上,分居十年二十年,也不是自動離婚。

3樓:匿名使用者

女的不要男人睡在一起,分居兩年到三年便可起訴離婚了

4樓:小笑聊情感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構成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5樓:

夫妻之間女的不要老公睡

在一起,隨時都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夫妻之間既然已經沒有感情了,又何必勉強在一起呢?真是傷人又傷己。其實分手也是給兩個人的一種最好的解脫,名存實亡的婚姻還有意思嗎?都各自去尋找自己的未來吧!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分居了幾年才可以申請離婚的,出現這樣的情況我覺得還是有必要挽回的,畢竟能走到一起並結婚,其實多是緣分,茫茫人海能走到一起真的不容易,夫妻沒有隔夜仇,如果確實不能再繼續下去了,那就應該把話說清楚,這樣分居也不是辦法。

7樓:匿名使用者

分居至少兩年以上,還要提供暫住證,證明不是住一起,單方面可以申訴離婚。其實夫妻肯定都有孩子,為了孩子,給孩子一個完美的家,別去傷害孩子。可以玩,性與愛無關,但不要離婚,愛在家裡。

8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之間如果分居兩年以上,就可以提出離婚了,而不是說分居幾個月就可以申請離婚,申請離婚的最低體現就是分居兩個月

9樓:tony1988的春天

不行的,必須分居達兩年以上才可以申請離婚

10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不同床,3個月可以

單方申請離婚。

11樓:55慈母手中線

這個一般是要兩到三年才可以申請,離婚的

12樓:淡月

夫妻間女的不要男的跟她住在一起,那麼男的要等到兩年以後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13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人分居兩年以上就可以申請離婚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是夫妻分居六個月以後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審理查明真相可以辦理離婚事宜。

15樓:李曉梅媽媽

好像要兩年哦,而且證明確實沒有感情。

16樓:啊

幾個月不可以的,好像是兩三年,不想過,可以協商離,只要你自己開心就好,放下不合適的

17樓:雨xiu悠悠

夫妻分居兩年之後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離婚。

18樓:天涯咫尺

分居半年以上就可以申請離婚了

19樓:木謹暄

需要分居滿兩年才可以去法院申請離婚,不過分居兩年的界定也比較模糊,而且只要一方不願意離婚,這事就得拖著。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法律依據哦。

沒有規定!

算了吧。

夫妻之間的感情出現破裂,夫妻之間在幾個月不在一起生活,可以無條件離婚嗎?

21樓:標杆情感諮詢

年齡增加不代表1個人變得更成熟,它只是一個數字,成熟意味著這個人他的處事方式,他跟伴侶之間相處的方式思維,都是有自己一套正確的方法。

那麼我們覺得如果你們這樣匆忙的結婚,又充滿了想離婚,肯定兩個人都是有問題的,一定要去解決這樣的問題,而不是一味的說想要離婚,離婚了之後你還要跟下一個人相處,那你怎麼跟下一個人能夠保證不再出問題呢?

22樓:

●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 關於分居時限對離婚的影響有一條規定,《婚姻法》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 祝好朋友

23樓:弄不淋清

幾年才可以幾個月不行

夫妻不在一起多久可以離婚

24樓:華律網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構成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這個規定有三個要件,一是要分居滿兩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兩個要素,也僅是屬於被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需要有證據證明,並被法院採信,繼而可能法院支援主張離婚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離婚。有此當事人諮詢分居二年是不是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沒有法律有此規定。

離婚也以*****為準(如果是訴訟離婚,則以判決書為準)。所以說,結婚和離婚都需到相應部門辦理書面手續,故不存在所謂「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說法,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2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感情破裂,不在一起分居兩年的就可以離婚。

但是離婚並不是僅限於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

《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為: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中與新《婚姻法》不牴觸的情形

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牴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不能誤認為為了懲罰過錯方,對過錯方提出的離婚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裡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7樓:匿名使用者

1、夫妻不在一起兩年可以申請離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但是特殊以下情況不可以申請離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離婚的程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28樓:day一路向北啊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一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如果有下面這些情況的,調解以後還是沒用的,可已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5、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6、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7、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8、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9、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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