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防衛權到底是什麼界限

2021-03-07 00:36:08 字數 6108 閱讀 3615

1樓:帥氣的小宇宙

無限防衛

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要求以外的就不屬於正當防衛。一方面,行使無限防衛權的行為人已經認識到**、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對之不實行防衛,自身安全則會受到嚴重損害;另一方面,防衛人主觀上具有制止「**」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具體分析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麼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

3、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徵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無限防衛權構成要件: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由於無限防衛權是法律在某種情況下賦予公民的特殊的防衛權,因而必須嚴格掌握,以防濫用。無限防衛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

第二、物件條件

必須是針對**、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這一點毫無疑問。能夠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場合都是人身安全遭到嚴重侵犯或威脅的緊急時刻,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防衛人在防衛前必須瞭解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無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更是荒謬的。因而在這種情況下防衛人當然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

但如果防衛人明知「**」等暴力行為的行為人缺乏刑事責任能力,則不應行使無限防衛權,但允許行使一般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

第三、範圍條件

必須是針對**、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體的說:

(1)必須是暴力犯罪行為,一般違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為不在此限;

(2)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謂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完全針對財產性的不法侵害應排除在外;

(3)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當於該款所列舉的**、殺人、搶劫、**、綁架犯罪。

第四、時機條件

必須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這裡的正在進行,是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正在進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衛」,應認定為事前加害或事後報復,不能認定為無限防衛行為。

第五、主觀條件

行使無限防衛權的防衛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識和防衛的目的。從正當防衛的理論看,正當防衛之所以被立法者視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僅因為正當防衛在客觀上保護了社會利益,而且因為在主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意思,因而正當防衛具有主觀條件的限制。

2樓:匿名使用者

1、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並不是絕對的無限防衛權,而是相對的無限防衛權,即它只能發生在「正在進行的**、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如不具備這一特定條件,則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

2、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麼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

3、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徵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

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構成要件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由於無限防衛權是法律在某種情況下賦予公民的特殊的防衛權,因而必須嚴格掌握,以防濫用。無限防衛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

應該包括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與防衛過當的主體相比,它不受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因為,無限防衛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那麼,非受害人是否可以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呢?

這一點法律沒有做出說明。從立法精神來看,非受害人也應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

因為,強化對公民防衛權利的保護,鼓勵公民積極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是這次刑法典修改中正當防衛立法完善的指導思想,無限防衛權的設立,正是這種思想在立法中最強烈、最鮮明的表現。如果無限防衛的主體僅限於受害人,將會極大縮小無限防衛的主體範圍,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並且也有悖於立法精神。

2、物件條件

必須是針對**、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這一點毫無疑問。問題在於,無限防衛權只能針對「**」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形式,而「**」等暴力行為要構成犯罪,其行為人就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含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3、範圍條件

必須是針對**、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體的說:

(1)必須是暴力犯罪行為,一般違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為不在此限;

(2)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謂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完全針對財產性的不法侵害應排除在外;

(3)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當於該款所列舉的**、殺人、搶劫、**、綁架犯罪。即,無限防衛權所針對的侵害行為必須具有性質的嚴重性、強度的暴力性、形勢的急迫性。

4、時機條件

必須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這裡的正在進行,是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正在進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經被**,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衛」,應認定為事前加害或事後報復,不能認定為無限防衛行為。

5、主觀條件

行使無限防衛權的防衛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識和防衛的目的。從正當防衛的理論看,正當防衛之所以被立法者視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僅因為正當防衛在客觀上保護了社會利益,而且因為在主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意思,因而正當防衛具有主觀條件的限制。

3樓:匿名使用者

無限防衛權應該是指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無限防衛權即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4樓:小考拉啃蘋果

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彈性很大,像你說的這個案件假如換個法官可能又是另一種判決。但是民鬥不過官,遇到這種事只能申訴,申訴不過就認栽吧。不過起碼乾死一個,我覺得坐牢不算虧。

5樓:摺翼丶

在中國,無限正當防衛權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特殊防衛,什麼意思呢?人家揚起手**,你不能殺他,因為「傷害並未施加」,刀身完全捅入你身子,你不能反擊,因為再也捅不進去了,「傷害自動停止」,捅完人跑了,你不能追,因為「傷害施加完成」,無限正當防衛權,必須在——刀尖刺破你的**開始~刀身完全沒入你的身體為止,這段時間內,你可以使用無限防衛權!也就是你要反殺,只有在這不到0.

5秒內出手,你才會被定為無罪!沒錯,這就是我國的「無限正當防衛權」!基本等於沒有,你要有那個身手,忍著生命危險還能在這0.

5秒內殺人,法律對你也起不了太大作用了。

6樓:匿名使用者

、 無限防衛權的含義

無限防衛

權,也稱無限度防衛,是當今世界通行的一種防衛的特殊形式。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正當防衛的範圍,即正當防衛可以用來反擊一切不法侵害;二是指正當防衛的強度,即正當防衛可以造成任何損害。

我國97年刑法適應改革開放和新形勢下同犯罪做鬥爭的需要,在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加大了對暴力侵害行為進行正當防衛的力度,使公民在受到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的侵害時,能夠站出來進行英勇的還擊,不至於因過多地考慮過當責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適時制止犯罪,同時,也有利於在司法實踐中劃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

這是我國關於正當防衛法律規定的重大突破,其精神實質是允許公民在受到某些暴力犯罪的侵害時,可以不記手段實行防衛,無論對犯罪人造成何種傷害結果,均不屬於防衛過黨,自然也就不負刑事責任,但是,無限防衛權畢竟是正當防衛的特殊形式,其使用範圍和防衛制度具有特定內容。

二、無限防衛權的使用範圍

無限防衛權的適用範圍是指無限防衛權適用物件的限制,只有對特定的不法侵害行為才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超此範圍,就不能行使這一權利。具體說來,正確的使用範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針對暴力犯罪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關於暴力犯罪的法學概念法學界主要有以下表述:暴力犯罪是指行為人(也包括犯罪集團)以**手段,侵害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後果,並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犯罪行為;暴力犯罪通常指以對他人人身及安全實施侵害性的行為,也包括以**力量相威脅。

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極端的攻擊性行為。暴力犯罪在法律上主要有以下特徵:①同*暴力相區別,它是以「個體」暴力形式出現的,是一種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犯罪行為;②這種暴力的實施是有形的,不是那些經濟上、精神上等無形的侵害和壓力;③暴力犯罪是一種非法地使用公開武力(即實施毆打、**、傷害等暴力行為),或祕密脅迫(即以暴力相威脅,從而控制對方)的手段,侵害他人的攻擊性行為;④暴力犯罪是一種以暴力為手段的故意犯罪;⑤暴力犯罪的攻擊性決定暴力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只能是作為。

在國外的犯罪學中,暴力犯罪有時被當作只能犯罪的對稱而理解和應用,我國刑法學界亦有學者持這種主張,認為暴力犯罪是與智慧犯罪相對應而言的,顧名思義,暴力犯罪是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而實施的一切社會犯罪。暴力犯罪的行為特徵是與其他犯罪相區別的標誌,一般來說,暴力犯罪主要有以下行為特徵:①殘忍性。

指暴力犯罪人的行為具有特別凶暴、殘酷的特點,他們氣焰囂張、心狠手辣,隨意戕害他人,草菅人命,手段野蠻殘忍。②瘋狂性。指暴力犯罪人在犯罪行為中表現出來的獸性。

人是社會中的人,人還有社會屬性,人在後天的學習和生活中,逐漸有了社會倫理道德和法制觀念,行為應該文明和理智。而暴力犯罪人則缺乏道德和法制觀念,這反映在其行為上,就是滅絕人性、瘋狂殘暴的暴力行為。③冒險性。

暴力犯罪人進行犯罪時,膽大妄為,無所顧忌,不記後果。他們對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和犯罪對像任意選擇,對犯罪的性質和危害後果毫不在乎,膽大妄為,對社會的威脅極大。④模仿性。

IT戰略到底是什麼,IT戰略到底是什麼

下面是有關it戰略的一些資料,供您參考!1.it戰略的定義 it戰略規劃 it strategy planning,itsp 是在診斷和評估企業資訊化現狀的基礎上,制定和調整企業資訊化的指導綱領,爭取企業以最適合的規模,最適合的成本,去做最適合的資訊化工作。首先是根據本企業的戰略需求,明確企業資訊化...

感情到底是什麼,感情到底是什麼?

感情,象根冰棍,熱的很想吃,一口一口,化了,沒了,剩棍了.感情是什麼?感情實在是一件很奇怪的東西。有些感情你越想去珍惜 得到,它消失得越快,它離你越遠。有些感情你越想忘了它,它卻如蛆附骨般的侵咬著你,時間越久,它咬得越深。剛開始時,你會覺得痛苦不堪,可是時間久了,你就會忘了什麼叫痛苦,因為你已活在痛...

幸福到底是什麼,幸福到底是什麼

幸福是需要你用心體會的,雖然你住在離異家庭可是要懂得接受,我們沒有權利去阻止父母追求幸福的權利,所以對待他們只是尊重他們的選擇,這樣你從此以後就是兩個家庭的紐帶,不管有你有任何問題,可以通過兩個家庭的共同力量幫你解決。這是你最值得在意的,幸福是什麼不就是在你遇到困難的時候希望有家人幫助你啊!所以你現...